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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作者的帖子

作者:冰镇果汁
读了作者的帖子,想对第二则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本人认为美国同性婚姻法的实施和美国各州对同性婚姻法的态度,虽然对于我国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是否有可行性有一定的参照作用,但是美国各州对于同性婚姻法的态度(民众的意见)并不能与讨论我国同性婚姻的相关法律是否具有可行性作比较。笔者提到,美国的思想自由,那么现今我国的思想也足够开放。为什么说美国的民众的意见不统一就不能讨论我国的同性婚姻相关法律的可行性了呢?美国实施同性婚姻法是基于美国自身的思想意识形态和自身的综合发展。美国的综合发展致使美国同意并实施了同性婚姻法案,虽然法案实施的过程中有一些州持反对意见或看法,但是这些反对意见或看法都是根据自身思想意识形态形成的。而我国是否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该站在我国的国情和我国的思想意识形态做详细的考量。所以说美国相关法案的实施与我国同性婚姻相关法案的可行性直接作比较,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 其次,笔者在第二段中写到“同性婚姻却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对于“婚姻”一词的定义”。其实同性婚姻并没有改变我们对于“婚姻”一词定义的看法,而是让我们拓宽了对“婚姻”一词定义的看法。“婚姻”一词从根本上来说,是两个人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兼具有长期的,稳定的契约精神。而笔者引用班固《白虎通》中所说,正是我们在生活中对于传统婚姻模式的理解,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不是颠覆。所以“婚姻”一词的实质并不会因为同性婚姻而得到什么改变。至于笔者提到的试想的场面,我想说的是,到场的人,应该是自己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请来并且真正会祝福自己的人,而不是一开始就对自己的婚姻有所疑问的人。如果这个社会足够开放,是否会产生笔者提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将来值得思考。由于在自然法则中宇宙是运动的,宇宙是平衡的,宇宙间的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是相互吸引的,所以同性婚姻仍然在自然法则的框架内,遵循着自然的法则。 接下来就是笔者所提到的第三段内容。虽然现今我国的思想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开放程度,但是由于我国深厚的历史积淀和长久以来的文化发展,使得我们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也就不得不承认,婚姻在中国是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事情。同性恋、同性婚姻必定会与传统思想有激烈的碰撞。但是,“同性恋“自始至终并不是都带有贬义的词,而是在慢慢的变为普通词汇,与之相对立的词除了”异性恋“,还有”双性恋“。我们需要做的是对这个团体进行科学的认识,而且我已经在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同性恋并没有违背自然法则规律。 最后就是笔者最后的观点,笔者最后的观点的前部分一些事实的论述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异性恋之间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高发病率的疾病,这些疾病对双方也都有极大地损害。对于笔者最后提出《圣经》观点,我想反问一下笔者,美国一直都是信仰基督教的国家,《圣经》也一直都是美国的经典。既然同性恋都被《圣经》所否定,那么美国为什么还会提起它,并且同意并实施同性婚姻法案呢? (注明:由于戳进了思辨堂,自己又有点腐,所以观点就按照辩论的模式进行了,没有任何针对作者或是笔者的地方,且仅用于观点的交流。若出现了敏感词语或语句,请管理员作出相关的处理。若有不同观点,也请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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