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研究秦代铠甲,所依赖的考古资料主要是秦俑坑将士身上的陶塑 铠甲。由此许多专家学者对秦代铠甲的类型、质地以及开合结构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推测和认识工作。而1998年试掘的秦始皇陵K9801陪葬坑出土的青石铠甲为秦代铠甲的研究提供了更 新的实物资料,对进一步了解和认识秦代铠甲提供了更为丰富和直观的资料。本文在这些典型材 料的基础上,对秦代铠甲的质地和开合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秦铠甲的质地
关于秦甲的质地到底为何,已有不少文章对此作了回答①。多认为秦甲的质地主要以皮质为主,同时,也存在金属铁之类的铠甲。对于前一点认识,笔者完全赞同,同时从另外两方 面对此加以进一步的论证。
第一,从当时各国甲胄质地情况来看:
在齐国,《国语·齐语》有管仲与齐桓公谈论以赎刑解决甲兵不足的一段对话。“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盾一 戟’”。犀甲盾,均以皮革为质地。
在魏国,《吴子·图国》中有这样的记载:“吴起儒服,以兵机见魏文侯。文侯曰:‘寡人 不好军旅之事。’起曰:‘臣以见占隐,以往察来,主君何言与心违。令君四时使斩离皮革 ,掩以朱漆,画以丹青,烁以犀象,冬日衣之则不温,夏日衣之则不凉……不识主君安用此 也’”?魏文侯积极备战,杀兽剥皮,涂以红漆,彩绘动物图案,这中间相当一部分是用来 制作战争中的防护装备——甲盾的。可见,魏国甲盾也是以皮革为原料加工而成的。
目前出土的战国时期楚等强国的铠甲多数也是以皮革为主。如战国时期的湖北曾侯乙墓、江陵拍马山五号墓、藤店一号墓、天星观一号墓等等都有皮质铠甲的遗迹。②
可见,春秋战国时代的大国齐、魏、楚等国的铠甲均以皮质为主。《史记·六国年表》载: “秦始小国僻远,诸夏宾之,比于戎翟,至献公之后常雄诸侯。论秦之德义不如鲁卫之暴戾 者,量秦之兵不如三晋之强也……”,作为大国的齐、魏、秦,生产力发展水平大体相当( 甚至秦国还落后于他国),武器的优劣程度也应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甚至秦国还落后于他国) 。秦国铠甲的制造水平也超不过其它几国,其质地也应是以皮革为主。
第二,从云梦秦简③记载来看,其中大量有关“赀甲、赀盾”的记载则从反面向我们道出秦甲质地是皮革而不是金属。在云梦秦简的律文中,出现大量关于“赀”的规定,如:
《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 一盾;过旬,赀一甲。
《效律》: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 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斤,赀一盾。
《秦律杂抄》:伤乘舆马,(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 寸,赀一甲。
课,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
志马舍乘车马后,毋(勿)敢炊饬,犯令,赀一盾。已驰马不去车,赀一盾。
诸如此类“赀一甲”、“赀二甲”等记载多不胜数。这里的“赀”,《说文》解释为:“赀,小罚,以财自赎也”。即令犯罪者通过交纳一定数量的实物或金钱来抵偿徭役或刑罚的。 有人曾就云梦秦简做过统计:有关“赀”的规定次数累计达144次之多,其中“赀盾”49次,“赀甲”87次,二者共计136次,“赀盾”并“赀甲”,单一的“赀盾”、“赀甲”的次 数占总次数的百分比分别为94.4%,33.3%,60%④。云梦秦简如此之多的有关秦甲盾的记载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作为卫体用的甲盾,其制作工艺并不是多么复杂,民间能 够制作,其数量是非常可观的。其二,从量刑上来看,赀数的多少与罪责的轻重成正比,罪责越轻,赀数越少,反之亦然。赀甲是对犯罪较重者的处罚,赀盾则是对犯罪较轻者的处罚 ,这说明甲的价值要高于盾的价值,从上引文中可以看出,一些甲的价值比两件盾的价值还要高。也就是说,甲的制作要比盾的制作稍微复杂一些。又《考工记》记载:“燕之无函也 ,非无函也,夫人而能为函也。”函即铠甲。意思为燕地没有制造铠甲的人,并不是说那里没有会制铠甲的人,而是人人都会制铠甲。燕国人人都能制造铠甲,秦国当也与此大体相同 。这说明甲的制作很平常,如果原料缺乏,制作工艺又很复杂,赀刑岂不难以实现,成为纸上谈兵的一句空话?况且,翻遍所有云梦秦简,凡是被处以赀罚武器的,除了“盾、甲”以 外,其它武器诸如戟、戈、矛、镞、剑等均无一被作为赀罚的目标,原因就在于,这些武器,除原料属金属,个人难以采取外(春秋战国时代,金属采矿业和冶炼业多属于国家专营), 其制作工艺水平也是相当复杂的,绝非一般单个人的能力所能为。这岂不从另一方面说明除戟、戈、矛、镞、剑等多为金属,而甲、盾则为非金属,绝大多数应为皮质。另外,秦始皇 统一天下之后,为了杜绝私人手中拥有武器危胁其统治,“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⑤。既然已将天下铜兵器收缴殆尽,铸成十二铜人,那么私人铸造兵器是绝对禁止的(况且也无原料)。这时候,老百姓若犯了过失,被罚“赀 甲”,“赀甲”,惩罚岂不成了一句空话?从中也可以看出,秦甲绝非金属,而只能是以皮革为质地。
由上可见,秦甲的质地为皮质无疑,根本没有一点金属质地的影子。那么,具体到秦俑坑和 K9801陪葬坑中的铠甲,它所模拟的铠甲质地又是如何呢?
《秦始皇陵兵马俑一号坑发掘报告》⑥认为:一般士兵、下级军吏和车右所穿的铠甲为皮质。而二类铠甲,“尤其是二型与三型甲,甲片小,有可能是用金属制造的”。
袁仲一先生进一步认为:高级军吏俑的两种甲衣和中级军吏俑的第二种甲衣(下缘平齐的彩色鱼鳞甲)(注:即报告中的二型与三型甲),甲片都较小,是在整片皮质甲衣上嵌缀甲片。 此甲片可能是铁的。而中级军吏俑的第一种甲衣“虽然也是在整片皮质护甲上嵌缀甲片,但甲片较大,且此种甲衣的形制比较原始。……因而推断此种甲衣的甲片应是皮革的。⑦
杨泓先生基本上赞同这一观点,同时,将金属甲的范围稍微扩大:“第一类出土数量很少,看来是当时军队中指挥人员使用的防护装备。很可能下面的整片甲衣是皮革制成的,上面嵌 缀的甲片有可能是金属制造的(注:此处的一类即报告中的二类)”。同时又指出,“其中的一型铠甲应是比较原始的形态,它与……原始的皮甲接近”,“应是代表秦国军队早期使用 的铠甲的遗留”⑧。即秦俑中、高级军吏俑所着铠甲均为金属。上述这两种说法,都认为在整块皮革上嵌缀的甲片应是金属(袁先生将一类一型排除在外),甚或指明是铁。但从严 格意义上来讲,却并非真正的金属铠甲。
而王学理先生更是强调秦俑铁甲的范围:“秦俑甲札色赭,甲片又有大小两种,大者显系铁质;而将佐的甲衣则应是铁、革的结合物”⑨。
在秦始皇陵K9801陪葬坑中出土的石质甲中的札甲四型和鱼鳞甲,也被认为可能是仿铁甲制作而成的。[10]
综合这些观点,均认为秦代存在金属铁之类的铠甲,尤其是上述“在整块皮革上嵌缀的甲片 应是金属”的看法,笔者认为仍值得仔细推敲。
首先,上述的以整块皮革做铠甲的作法较为落后,正如杨泓先生文中指出的那样:“其中的一型铠甲应是比较原始的形态,它与……原始的皮甲接近”,“应是代表秦国军队早期使用 的铠甲的遗留”。至于二型和三型,虽然比此型较为完整,做工更细,但仍是在整块皮革上嵌缀甲片,其仍是比较原始的一种。因而其做法应与原始做法同出一辙,应为同类——皮质 的铠甲。
其次,既然已承认以整块皮革为原料的做法是“比较原始的形态”,那么。它必定与原始的铠甲在防护性能上有所接近,也就是说,在实用性能上,两者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笨拙 性,身着此类铠甲,其灵活性和方便性大为减低。若再在此铠甲上缀以笨重的金属甲片,似显得不伦不类,在战场上的活动也受到极大限制。因而,我们认为这些在皮质铠甲上嵌缀的 甲片仍为皮革。这样,既美观,又不失轻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推测,这与当时的秦国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它与当时的秦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秦俑坑考古发现有大量秦青铜兵器而罕见铁兵器的现象,生动地表明了当时秦国武器发展的水平,同时说明了秦国在兵器的改 进方面发展尚较迟缓——进攻类武器未发生大的变化,与之相反的防护装备甲胄类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而发现的大量铁质生产工具,则表明秦人将代表具有先进材料的铁主要应用于 农业生产、手工业等方面,这也与铁在当时是一种新生事物,质量尚达不到兵器的要求有关。因而铠甲的发展也较缓慢,只能是以皮革为主。
第二,与秦国的军事政策有关。史书有大量关于训练战士和战马的记载,如:《秦律杂抄· 除吏律》记载:“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 赀二甲,免,啬夫任之”。又云:“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却从未见有对兵器进行改进的记录,这些从侧面为我们明确道出了秦国在军事 政策上的偏向——秦人对兵器的改进比较迟缓(这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紧密联系),而把重心着重放在训练人的方面,更注重人在战争中的因素——人在 战争中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充分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其作用是任何武器都无法相比的。正因为这样,才能形成“虎贲之士,科 头,贯颐奋戟者,至不可胜计也”[11]。在六国中战斗力最强。
另一方面,与秦的鼓励勇战的政策是密切相关的。史书载,秦人治军,“扼而后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12],实行严刑重赏。这直接导致了秦人“闻战顿足徒裼(露出 肉体),犯白刃,蹈煨炭,断死于前者比是也”[13]。或者“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贲之士,科头,贯颐奋戟者,至 不可胜计也。……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裼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 、乌获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14]。
这些都反映了秦人在战场上敢于拼搏、不怕牺牲的英勇气慨。这种不怕牺牲的精神受到秦国军事奖励政策鼓励后,日益膨胀,影响波及到几乎所有的秦军将士。“勇于公战”就成为一 种时尚;“科头锐士”随成为一种标志——作战时根本不屑于披甲蒙胄,哪论甲胄的优劣先进与否。这也在一定方面阻碍了甲胄的进步和发展。当然,这种不怕死的精神,不仅仅对防 护装备甲胄的发展有影响,更重要的是也阻碍其它进攻型武器的发展与改进,秦俑坑极少铁兵器就是极好的证明。
另外,在《考工记》中有“合甲五属”的记载。湖北江陵一号墓出土的皮甲,用两层皮革合制而成[15],被认为有可能是“合甲”。当然,对“合甲”的理解,到底是两张皮革,还是两层皮革,尚存在着分歧,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秦俑坑中的一类甲则有可能属于“ 合甲”之变种,那样的话,则为皮质无疑。
综上所述,以整块皮革为原料,上缀甲片的铠甲应全为皮革。这种做法只能是个别有身份的人物才能享受的,它基本上不适用于作战。也就是说,秦俑身上的铠甲全为模拟皮甲而成。 秦代存在铁甲的说法目前尚显证据不足,言之过早。至于K9801陪葬坑出土的被认为有可能是仿铁甲制作而成的看法,因资料匮乏,目前尚不能断定。
二、秦铠甲的开合
关于秦铠甲的开合问题,一号坑发掘报告认为,除过一类一型外,铠甲都在右上角设钮扣,为铠甲开合的地方。二号坑发掘简报则进行了详细说明:“每领铠甲都在右上角设钮扣,为 铠甲开合的地方;在两腋下甲片相接处未设钮扣,同样用甲钉固定,证明在铠甲在穿的时候,除过Ⅲ式外,其它都是从头上往下套的”。杨泓先生对此持相同观点。对从头上往下套的 做法,很早就有文章从“在二号坑T9出土的一个甲俑,右臂腋下新发现设有一个钮扣”[16]的说法中得到启示,认为这一发现极为重要,从而对上述看法提出质疑。“因为秦俑铠甲从腋下到甲下缘长达20厘米,对于这样一个用皮甲或金属甲编缀的园桶,很难想象可以从 头上往下套得下去,这决不是我们穿一件柔软的具有弹性的背心那样的容易。说明几乎每一领铠甲的右腋下均可开合。多数铠甲未见设钮扣的原因有二:一是俑的腋下多被右臂所遮盖 ,故在制作时未予考虑;二是有可能存在带钩那样的暗扣,夹于前后甲片之间。秦甲在制造时有意使开合处与其它甲片连接处看上去一致,这从胸前右上角可以看出,如若不设钮扣, 我们便不容易看出它的开合线的[17]。对于这一判断,新出土的石质铠甲从实物上给 予了肯定。
就K9801陪葬坑目前的发现来看,铠甲一般都设计有方便穿卸的开合结构,一 处在右胸上部(与秦俑坑中的铠甲开合相近),上面设计有一个类似扣件的构件,开合起来非 常方便。另一处位于右腋下的腰部,K9801陪葬坑出土的数件石质铠甲右腋下连接处的甲片 边缘没有钻孔,也没有发现其它类似绳子的连接物,铠甲当初在此处到底是敞开的还是有其 它东西相连,到目前为止,仍令人捉摸不透,也是我们以后清理工作中需特别注意的地方。 但它仍向我们透露出一个信息:即该处两侧的甲片是分开的,分开的话,就必定有开合结构 。至于秦俑坑的一、二类铠甲中有的甲衣下摆很长,甚至于上下形成一个圆桶状,对于这类 铠甲的右下腋是否有开合结构的问题,我想,还是应有一个方便的开合结构,因为,相比之 下,从头上往下套穿套卸要比解开穿卸难度明显增大,既有从旁开合的简单方法,那么何必 去简就繁,去做一些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呢?况且,当时的衣服也少见套穿的样式,采用套穿 的方式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岂不背道而驰?另外从反面设想一下,如果铠甲腋下没有开合 结构,则做好的铠甲的大小就是固定的,采取套穿的方式,就存在一个合身与否、大小配套 的问题,过于宽大松驰不利于做战,太紧则夹身难以穿卸,就是贴身比较合适的铠甲,穿卸 也极其艰难费力。
①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杨泓《中国古兵器论丛》(增订 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聂新民《秦俑铠甲的编缀及秦甲的初步研究》;申茂盛《浅论秦俑铠甲》,二文均见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俑学研究》,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 年。
②文中各资料详见随县擂鼓墩一号墓考古发掘队:《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 》1979年第7期、湖北省博物馆等《湖北随县擂鼓墩一号墓皮甲胄的清理和复原》,《考古》1979年第6期;湖北省博物馆等《湖北江陵拍马山楚墓发掘简报》,《考古》1973年第3期 ;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天星观1号楚墓》,《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③文中所引秦简资料均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④梁自玉《秦的赀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文化论丛》(第六辑),西北大学出版社 ,1998年。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
⑥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始皇陵秦俑坑考古发掘队编著《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一号坑发掘报告》 (1974-1984),文物出版社,1989年。
⑦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⑧杨泓《中国古兵器论丛》(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⑨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
[10]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著《秦始皇帝陵园考古报告》(1999),科 学出版社,2000年。
[11][14]《战国策·韩策一》,又见《史记·张仪列传》。
[12]《荀子·议兵》。
[13]《战国策·秦策一》。
[15]荆州地区博物馆《湖北江陵藤店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16]秦俑考古队《秦始皇兵马俑坑出土的陶俑陶马制作工艺》,《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 3期。
[17]聂新民《秦俑铠甲的编缀及秦甲的初步研究》,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俑学研究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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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反映当时政治文化面貌的丰富内容。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有关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方式,也许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可以看到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
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六○
整理小组释文:“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又有注释:“赇,《说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段注:‘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亦曰赇’。受赇即受贿。”“行赇,行贿。”
据《汉书·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就当时刑制发表意见,奏言中说:“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其建议得到汉文帝认可。其中所谓“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值得注意。颜师古注:“止,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杀人先自告,谓杀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吏受赇枉法,谓曲公法而受赂者也。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杀人害重,受赇盗物,赃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是官吏“受赇”的严重危害受到重视。
《汉书·刑法志》篇末又有这样的评论:“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于是形成“罔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的局面。论者又写道:“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总述犯罪行为时,一说“穿窬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一说“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所谓“吏为奸臧”,“吏受赇枉法”,都反映官员为取得不法收入而损害政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相当普遍。[1]以《汉书》的记录为例,据《景帝纪》,汉景帝元年秋七月诏指示官吏受所监临财物事惩罚过轻。[2]中元五年九月诏批评当时“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后元二年夏四月诏也斥责:“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正式政治文告中的这些內容,都说明吏治腐败造成的社会危害。
《汉书·薛宣传》说到一则官员“受赇”的具体的实例:薛宣任左冯翊,“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府未及召,闻立受囚家钱。宣责让县,县案验狱掾,乃其妻独受系者钱万六千,受之再宿,狱掾实不知。掾惭恐自杀。”薛宣得知之后,移书池阳说:“县所举廉吏狱掾王立,家私受赇,而立不知,杀身以自明。立诚廉士,甚可闵惜!其以府决曹掾书立之柩,以显其魂。府掾史素与立相知者,皆予送葬。”事在汉成帝时,可知汉初以来惩治官员“受赇”的法律确有一定的威慑力,于是有王立“惭恐自杀”情形发生。其实,与王立事迹类似的“其妻独受系者钱”,“家私受赇”而当事人“不知”的现象,历代可能都存在。当然,当事人是否确实“不知”,也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如王立这样“杀身以自明”者,可以看作历史特例。
实际上,就整个西汉时期而言,行贿和受贿在政治生活中始终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汉书·公孙贺传》载汉武帝征和二年春制诏御史,指责丞相公孙贺罪状,有“货赂上流”语。[3]《杨敞传》关于汉宣帝时政风,也说到“货赂流行”情形。《货殖传》写道:“郡国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者,不可胜数。”揭露行贿方式在经济与政治相交叉的社会活动中尤为盛行。王莽时代俸禄制度败坏,官员收受贿赂更为公开化。《食货志下》:“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祿,而私赋敛,货赂上流,狱讼不决。”《王莽传中》也说:“吏终不得祿,各因官职为奸,受取赇赂以自共给。”又写道,巡行地方的官吏,“皆便为奸于外,挠乱州郡,货赂为市,侵渔百姓。”在这种制度下,把握政治权力的豪贵们收受贿赂的数量十分惊人,正如《元后传》所说,“赂遗珍宝,四面而至”,“赂遗以千万数”。
二
官员获取非法收入的又一重要途径,是直接的贪污盗窃。其中包括上文所谓“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
《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有关于惩治这种行为的律文: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 五五
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五六
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
五七
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其臧以论之 五八
整理小组释文写道:“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人即以其言□□□□□及智(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谋偕盗而各有取也,并直(值)其臧(赃)以论之。”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可见官员“盗官米”的案例,整理小组有如下释文: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醴阳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长□□□□ 六九
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令舍人五(伍)兴、义与石卖,得金六斤三两、钱万 七○
五千五十,罪,它如书。兴、义言皆如恢。问:恢盗赃过六百六十钱,石亡不讯,它如辤(辭)。鞫:恢, 七一
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 七二
黥为城旦;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以此当恢。 七三
恢居郦邑建成里,属南郡守。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史建舍治。 七四
“醴阳令恢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从史石盗醴阳己乡县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数额完全相同,又列为一案,恢与石应是同案犯。案情当如李学勤先生的说明:“恢系第十等爵左庶长,秩六百石,却指使从史石盗取本县己乡的公米,由他的舍人士伍(无爵的成年男子)兴、义和石一起出卖。”所谓“指使”,当类同《盗律》所谓“谋遣人盗,若教人可(何)盗所”。又恢与石的罪行都是盗“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斗”,似不存在“盗与分”事,一种可能是石在逃,盗赃即不分割,一种可能是确为恢所“指使”,也就是谋遣石盗,若教石可(何)盗所。
《奏谳书》此例引用《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与《二年律令》“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相同,只是省略了“舂”字。又引录《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则是我们在《二年律令》中没有看到的。这条《令》,应是对律文实施方式的补充。从简文看,“石亡不讯”,而恢的处治,完全遵从《律》与《令》:“当:恢当黥为城旦,毋得以爵减、免、赎。”
李学勤先生由“恢居郦邑建成里”论证了“新丰”置县的年代,又指出醴阳应即沣阳,地在南郡,并且分析了当时的米价,提请人们注意汉初物价腾贵的背景,其说至确。我们以为结合《奏谳书》与《二年律令》相对应的内容,讨论当时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情形,也是有意义的。
汉代对官吏监守自盗即所谓“主守盗”予以严厉惩治。《汉书·薛宣传》说到“主守盗”,孟康解释说:“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己也。”《令》:“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体现了政府对官员经济犯罪的处罚与平民同等对待,高爵者不允许“以爵减、免、赎”,立法显然是严厉的。然而,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二年律令》所见《盗律》中根据罪行轻重(盗赃价值数额多少)处罚的级次为:1钱——22钱——110钱——220钱——660钱。660钱是次一等级220钱的3倍。然而“醴阳令恢盗官米”一案,“得金六斤三两、钱万五千五十”,按照李学勤先生所折算的数额,合计76926钱[4],则超过660钱的116.55倍。然而醴阳令恢只是以660钱的盗赃等级判罪:“吏,盗过六百六十钱,审。当:恢当黥为城旦。”可见相关律文对于“盗臧(赃)直(值)”非常高的罪案,惩罚力度是不夠的。[5]而此类罪案,作案者多是利用行政权力犯罪的官员。
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杂律》,有涉及惩办官员以非法手段以钱财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
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一八四
整理小组释文为:“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整理小组注释:“宦皇帝,在朝中为官。”“字,《孝经援神契》:‘言孳乳浸多也’。字贷,疑指以高利贷获利。”
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式化文字。《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即位初,宣布种种赐爵、赐钱及减刑政策,其中包括:“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对于这句话的解释,文颖曰:“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张晏曰:“时诸侯治民,新承六国之后,咸慕乡邑,或贪逸豫,乐仕诸侯,今特为京师作优裕法也。”如淳曰:“知名,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颜师古则指出:“诸家之说皆非也。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所以云及耳,非谓凡在京师异于诸王国,亦不必在于宦人教书学也。左官之律起自武帝,此时未有。《礼记》曰‘宦学事师’,谓凡仕宦,非阉寺也。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据《山海经》,贰负之臣、相柳之尸皆云盗械,其义是也。古者颂与容同。五大夫,第九爵也。”《文献通考》卷一六三及《冊府元龟》卷六○九取颜师古说。[6]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与《惠帝纪》所谓“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可以对照理解。明人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一○七释“宦皇帝而知名者”,谓“仕宦而皇帝知其名”。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只说“宦皇帝”而未言“而知名者”,可知邱说不确。
关于“字贷钱财”,整理小组“字贷,疑指以高利贷获利”的意见可能是接近律文原意的。《说文·子部》:“字,乳也。”段玉裁解释说:“人及鸟生子曰‘乳’。”又《易·屯》:“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李鼎祚《集解》引虞翻曰:“字,妊娠也。”《山海经·中山经》:“黄棘,黄华而员叶,其实如兰,服之不字。”郭璞注:“字,生也。”《汉书·严安传》:“六畜遂字。”颜师古注:“字,生也。”看来,“字”,有滋生、孳生之义。不过,“字贷钱财”,也有可能并非专指“以高利贷获利”。一般的利率,应当也合于“字,生也”的解说。所谓“字贷钱财”,当是指主要以放贷方式增殖钱财的行为。
汉代经营此业者,称为“子钱家”。“子”与“字”通。[7]《史记·货殖列传》:“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唯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汉书·王子侯表上》:“旁光侯殷,河间献王子。十月癸酉封,十年,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可知“取息”之率,有“律”限定。大约一般情况下,官员是不允许放贷取息的。
史籍中可见对于官员在公务之外追求货殖的经济行为予以禁止的资料。如《汉书·胡建传》记载,汉武帝天汉年间,胡建守军正丞。“时监军御史为奸,穿北军垒垣以为贾区”,胡建于是当选士马日,当众斩之。胡建随即上奏,得到汉武帝的赞许。
所谓“贾区”,颜师古注:“坐卖曰贾,为卖物之区也。”胡建行为的正当性,不仅由于“军法”的规定,应当也有监军御史在军营经营商贩违反定制的因素。监军御史兼营“坐卖”之业,“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巿”,本身已经违法,所以称作“为奸”。只不过通常情形下,不至于遭遇斩刑这种极端的处罚方式。
四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有这样的律文: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者智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 七四
吏智而出之亦与盗同法 七五
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索弗得戍边二岁 七六
整理小组释文写作:“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及吏部主者智(知)而出者,皆与盗同法;弗智(知),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8],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盗出黄金边关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与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边二岁。”
关于所谓“盗出财物于边关徼”以及“盗出黄金边关徼”,其前一种情形,“智(知)而出及弗索”,其性质一如近世海关人员纵容走私,参与走私。后一种情形,则是渎职罪。
“盗出财物于边关徼”以及“盗出黄金边关徼”,则“边关徼”的“吏”及“部主者”、“卒徒部主者”知其情却“出及弗索”,当有私利可图。
“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吏智(知)而出之,亦与盗同法。”“毋符致”而“出”,构成偷渡。吏知其情而放行,与“盗”同样处罚。可以推想,官员对于偷渡的放纵,很可能也是有物质利益可图的。
五
杜绝官员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清除官员牟取非法收入致使政治腐败的影响,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就是在官员选任时尽量择取廉士。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置吏律》,其中第一条就体现了任吏取廉的原则:
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 二一○
整理小组释文:“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简文大意是说,有推荐保举人为吏的[9],被推荐保举者如果“不廉”“以免”或者“不胜任以免”,推荐保举者也应当免职。如果推荐保举者不是官员或服务于皇室者,则罚金四两,戍边两年。“不廉”“以免”,是以“德”为标准。“不胜任以免”,是以“才”为标准。
尽管法律有杜绝“不廉”的原则,有惩罚推荐保举“不廉”之吏的条文,然而实际上在荐举的过程中,也存在以贿赂方式谋求政治前程的情形。
《汉书·朱博传》:“长陵大姓尚方禁少时尝盗人妻,见斫,创著其颊。府功曹受赂,白除禁调守尉。”又《翟方进传》:‘方进奏咸与逢信“邪枉贪汙,营私多欲。皆知陈汤奸佞倾覆,利口不轨,而亲交赂遗,以求荐举。后为少府,数馈遗汤。’”荐举者“受赂”、“贪汙”,“以求荐举”者“亲交赂遗”,导致了选官程序中的腐败。以这种方式进入政治体制的官员,成为“不廉”之吏是很自然的。
汉武帝创十三州部,以刺史执行督察使命。其职能,有“六条问事”的说法。即主要在六个方面行使监察的权力。“六条问事”的第六条,就是:“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10]
当然,在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的效能也是有限的。《汉书·王莽传中》记载:“县宰缺者,数年守兼,一切贪残日甚。中郎将、绣衣执法在郡国者,并乘权势,传相举奏。又十一公士分布劝农桑,班时令,案诸章,冠盖相望,交错道路,召会吏民,逮捕证左,郡县赋敛,递相赇赂,白黑纷然,守阙告诉者多。”可见,监察形式本身也往往因“递相赇赂”而导致“白黑纷然”即是非不能辨明的情形。
事实上,由专制体制的性质所决定,帝王“绝请谒货赂之端,令行禁止”[11]的愿望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最高执政者本人也往往不得不对官员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采取宽容态度。楚汉战争时,陈平追随刘邦,有人举报:“臣闻平受诸将金,金多者得善处,金少者得恶处。”刘邦质问陈平,陈平答道:“臣躶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诚臣计画有可采者,愿大王用之;使无可用者,金具在,请封输官,得请骸骨。”于是,“汉王乃谢,厚赐,拜为护军中尉,尽护诸将。诸将乃不敢复言。”[12]汉文帝时,“张武等受赂金钱,觉,更加赏赐,以媿其心。”[13]也是类似的史例。
(作者王子今,1950年12月生,历史学硕士,中共中央党校历史教研室教授)
[1] 关于“受赇枉法”行为,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二“受财枉法”条有所讨论,可以参考。《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版,第3册第1406页至第1408页。
[2] 《汉书·景帝纪》:“秋七月,诏曰:‘吏受所监临,以饮食免,重;受财物,贱买贵卖,论轻。廷尉与丞相更议著令。’廷尉信谨与丞相议曰:‘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沒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对于汉景帝诏,颜师古注:“帝以为当时律条吏受所监临赂遗饮食,即坐免官爵,于法太重,而受所监临财物及贱买贵卖者,论決太轻,故令更议改之。”
[3] 颜师古注:“丞相貪冒,受賂于下,故使众庶货贿上流执事者也。”
[4] 李学勤:《〈奏谳书〉初论》,《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3页至第206页。
[5] 汉律对“主守盗”“盗臧(赃)直(值)”特别高的情形,也判处死刑。《汉书·陈咸传》:“主守盗,受所监。”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又《冯野王传》:“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薛宣传》:“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颜师古注:“依当时律条,臧直十金,则至重罪。”《翟方进传》:“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而“十金”相当于10万钱,与660钱之间距离过大。
[6] 《海录碎事》卷一一下“宦皇帝”条写道:“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如淳曰:‘早事帝,特为所知。’”所引为颜师古说,而误作如淳曰。
[7] 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7月版,第427页。
[8] “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似应为“罚金四两。使者所以出”。
[9] 整理小组注释:“任,保举。《后汉书·公孙述传》注:‘任,保任也。’”
[10] 《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
[11] 《汉书·杨敞传》。
[12] 《史记·陈丞相世家》。
[13] 《汉书·文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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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野千里的陕西省中部的渭河平原古称关中,关中地区是中华民族较早开发的地区之一,秦汉时期这里早已是闻名全国的富庶发达的粮食主产区。那么,秦汉时期关中地区主要粮食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有多高?相当今制亩产多少?二千年来,几种主要粮食作物产量增加速度的快慢。诸多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二千年来农业的发展有一宏观的纵向认识,并有助于我们窥探其中若干理论性问题。
秦汉时期的亩产量
史料关于秦及两汉农作物产量的记载较多,我们择其高者作为研究对比的参照系。《史记·河渠书》载:秦修郑国渠就“用注填阏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汉武帝时河东守番系上书言:“穿渠引汾溉汾阴、蒲坂下,度可得五千顷。五千顷故尽河堧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是说引汾河水浇灌晋西南农田,每亩可产粮四、五石。其后庄熊罴亦上奏曰:“临晋民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诚得水,可令亩十石。”《史记·货殖列传》有“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之说,将拥有成千亩亩钟之田作为富甲一方的标志之一。以上所引,均极力强调水利的实惠重要,所言亩钟产量是秦汉时期的最高产量。
但研究秦汉亩产涉及古今衡量和亩制演变,不可不察。
言及西汉亩制学者有大小亩之说(1),认为汉武帝时期大小亩并行,但又明确指出洛水以西,即今西北和西南地区推行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的大亩制。本文所要研判的对象恰好在关中地区,故就亩制而言,这一地区无论秦代还是汉代,亩的大小是一致的,这是前提之一。至于当时单产,在古文献中因持论者所论述的主旨不同,有极力言少者,如晁错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2)。《淮南子·主术训》也说:“中田之获,率岁之收,不过亩四石”,中等田的最高产量在四石以下。历史发展了二千年,我们以古之最高产量即亩钟之田的产量与当代的平均产量作比较研究似乎比较公道。比较的作物有粟(又称禾,即今之小米)稻、麦、豆等。
计算古代粮作产量方法有二,一是纯以古文献所提供的容量和重量关系来推算;二是以当今某种作物单位体积的重量结合文献中的相关作物的单产容量来折算。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前者因文献所提供的容量和重量换算数据不十分准确,而易产生误差;后者因古今同一作物千粒重的差异,也有小小误差,千粒重的不同是由作物的品种和水肥及作务的好坏形成的。本文用两种方法研究推算,然后综合考察分析力求找到较能反映客观实际的数据。
《睡虎地秦墓竹简》载:“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为糲米一石” (3)。《说文》段注:“糲,粟重一 为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糲。” (4) 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恰与“简文相合”。这也被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证实:“程禾 程曰: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米斗,舂之为糲米一石” (5)。以上的“石”皆为衡石,而非容量。又秦简云:“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叔、答、麻十五斗为一石”此处的二个“石”,同样是衡石即重量单位。秦简整理小组的铨释有误(6)。这同样从汉简中可以得到证明:“王程曰: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之为米十斗……。程曰:麦、菽、答、麻十五斗一石” (7)。并且可以证明,秦简“叔”前脱一“麦”字。这样,我们便知道,在秦汉时期,16 斗粟(即禾)、廿斗稻、十五斗的麦、菽、答、麻,它们的重量都是一石,即当时的120斤。这是我们计算秦汉亩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古人谈论农业产量多以石、斛、钟为单位。多数学者认为秦汉时期石与斛等容,钟的容量有六斛四斗与十石两说,分歧相当大,迄今无定论(8)。本文两说并采,分别以之计算出两个产量,再比较研究哪种容量接近实际。
秦汉亩制为240方步,每步6尺,每尺23.1厘米,据之可知当时1亩合今0.692市亩(1公亩=100平方米=0.15市亩;0.231×6×240÷100×0.15=0.692市亩)。由此可求得当时最高产量(每亩1钟)及合今制每市亩的产量。
表1 各种农作物每斗重量 * 单位:斤
作物名秦汉制重量
(250克/斤)折合今制
(500克/斤)文献依据
禾(谷)7.23.6粟重一石为十六斗大米斗(《说文·禾部》)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米斗(《张家山汉简·算数书》)
麦84麦、菽、 荅、麻十五斗一石》。(《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第260页。)
菽(大豆)84
荅(小豆)84
稻63稻禾一石为粟廿斗(《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第260页。
* (丘光明先生将秦1斤厘定为253克,西汉1斤定为250克,见丘光明等著《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第171页和241页,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版。本文为方便起见,将秦汉每斤均作250克计算,差别不大。)
于是从每斗作物的重量就可推算出钟亩之田的产量。每钟分别以10石和6石4斗计算。
表2 钟亩之田的产量(1) 单位:斤
作物名亩钟产量(1)
10石/钟折今亩产量亩钟产量(2)
6.4石//钟折今亩产量
禾360520230332
麦400578256370
菽400578256370
荅400578256370
稻300433192277
毫无疑问,视每钟为10石,推演出来的产量折算成今天市亩产量,其数字高得惊人,以小麦为例,已远远超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中地区主要产量县的大田均产,这在古代各种条件的制约下是不可能达到的。相对来说以每钟为6.4石所得数据比较接近实际,但仍高出五六十年代不少,只有稻的产量接近实际比较可信。若将“亩钟产量(2)”中的石视为小石,每石为大石的十分之六,所得数据较为可信(即产量均乘以0.6,所得数目)。但关于大小石的争论十分激烈,有无大小石;何种情况下用大小石,有说原粮用大石,净粮用小石,亦有反对者,至今莫衷一是。另外,秦代并无大小石存在,所以仍不得达诂。可以认为古文献中的产量是被文人极度夸张的说法,或者古人所言粟重与容量的折算比例过于粗疏,并不能准确反映实际。考虑到作物千粒重古今变化不大(总的趋势今重于古),可试用作物比重来求得秦汉时期的丰产田最高产量。经实测,现在小麦每升重约800克,则2000毫升重约3.2斤,而2000毫升恰好等于秦汉时1斗的容量(9)。
下表,小麦每石重量取31.84斤,谷子每石27斤(10)。此处“石”为秦汉容量,每石20000毫升,每钟取6.4石。稻子仍依古文献所述计算。
表3 钟亩之田的产量 单位:斤
作物名每石重量亩钟产量折今市亩产量折算依据
禾27172.8249.7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第243页。
麦31.84203.8294.5《考古》,1963年第1期第62页,西安市文管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
稻 192277.5《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60页。
对上表需要说明的是,学者曾以小麦实测上林铜器18件容量和重量关系,31.84斤/石系18件铜器测量的平均值(11);林甘泉主编的《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史(上)》也认定:汉代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粟。汉代1石为20000毫升,1斗为2000毫升,即秦汉时期1斗禾重2.7斤,这也是以实物测量所得数据。而依古文献所折算的禾与麦每斗(2000毫升)的重量分别是3.6斤和4斤,显然偏高,分别高出实测数据33%和25%,这就使得以之为依据所得的表2中的禾与麦的产量高得令人难以相信,只有稻子每斗3斤的重量接近实际,它每斗的重量小于小麦的3.2斤大于谷子的2.7斤,大致可信。需要指出的是农作物的比重随着品种的改良和耕作管理水平的提高在缓慢地增加着,以今天的作物比重所推算的古代产量,其数据会微微偏高,但因其误差很小,可以忽略不计。
二、秦汉产量与现代农业的比较
综合分析表3各种农作物的产量,可以看出较表2有大幅度的下降。各种作物的产量较之“钟亩产量(1)”基本下降了50%;较“钟亩产量(2)”也有较大幅度降低,其中禾的单产只及亩钟(6.4石/钟)的75%,小麦单产为亩钟产量的79.6%。即便如此,将其与建国前后的关中主要产粮县的全县均产相比较仍是很高的很了不起的产量,甚至与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个别年份相比仍可得出同样的结论。下表数据是从新编主要产量县县志中摘录整理的,为了紧凑也限于篇幅个别数字所在年份有提前或推后一年的情况,但数据是准确无误的。
关中粮食主产县历年均产表⑿
从上表可以明显看出,关中主要产粮县建国前1948年—1949年的小麦、谷子亩产量比起二千年前秦汉时期的高产田低得多
①小麦,一般均产为百余斤,高者一百七八十斤,最低的兴平县只有120斤,只及秦汉亩钟产量294.5斤的40.7%,其差距之大令人惊叹!如若再细察解放前各县极端最低产量,其差距就更令人吃惊,华县1939年种植小麦24.3万亩,平均亩产只有可怜的34.7斤;渭南县,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种植小麦50.60万亩,平均亩产88斤。”这和古代高产样板田的近300斤产量相比有天壤之别,令人难以置信,但这是摘自官方权威志书的准确数字无庸置疑,是古人夸张了,还是后人倒退了,还是另有原因很令人深思,历史发展了二千年怎么还会出现这样低的产量。
②谷子,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其地位已远远不及古代重要,因其产量低,加之人民食粮结构的习惯性改变,种植面积已大大低于小麦。不过产量也是偏低的,建国前的1949年户县谷子均产是146.2斤,1950年至1975年的25年间,最高274.8斤(1972年),最低107.5斤(1968年),其中有八年达200斤以上;1976年—1983年间最高320.1斤(1978年),1983年为158.1斤,仅比1949年增加8.14%。长安县的谷子产量只有少数年份亩产超过200斤。渭南县,几十年间谷子产量徘徊百余斤至二百余斤,最高产的1972年达到238斤。其他县无谷子产量精确统计数字。从以上三县的产量看只有户县有两个年份的产量超过古代的亩钟谷子产量。
③水稻,惟有水稻例外,在建国前后的产量已高于秦汉高产田产量。这是因水稻必须生长在水田,终生不缺水,否则即死。其他作物常种在旱地,而缺水是导致低产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户县(1949年)为每亩338.9斤;长安县在1949年和1950年的亩产量均为346斤。户县在1983年达到542.7斤,1978年创660斤好收成;长安县1950年上500斤,最高产的1971年697.4斤。这已是秦汉水稻亩钟产量的2.5倍多。
④豆类作物的比较研究较为困难。秦汉时期豆子有菽荅之分,菽是大豆,荅是小豆。这两个品种虽存在至今,但人们在统计产量时已不加区分,加之现代豆类种植很少大面积单一种植,豆类栽培多采用间作套种方式,统计产量时有一定误差。参照表2,以每种6.4石计算,秦汉时期大、小豆产量已达256斤/亩,折合今亩则高达370斤/亩。若考虑古文献豆类作物的容量与重量的比例关系不够准确,其比重应略大于水稻与小麦相仿佛的因素,另行折算,其亩产也相当今亩的300斤上下,也高得出奇。三原县最高产年份(1956年)超过200斤,其余年份均甚低,1981年均产仅43.4斤。渭南县1956年种植10.32万亩,亩产164斤,系该县建国后最高产量;而1959年的7.5万亩,亩产只有75斤。稍加研判,便可断定秦汉时期豆类大面积产量难达每亩一钟的产量。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由于作物品种、水肥、栽培技术、田间管理诸方面的长足进步,加之体制改革激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空前的发展,粮食产量迅速提高。如兴平县1989年全县数十万亩小麦亩产达到惊人的599斤。除了表4所反映的各县80年代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外,各县都有一些乡(公社)村(大队)创造了非常振奋人心的高产纪录。例如渭南县(今渭南市临渭区)1982年全县六、七十万亩小麦平均亩产498.9斤,其中双王、辛市等6个公社,亩产600斤以上;地处山岭地区的三官庙生产队205亩小麦,亩均775斤;辛市大队第7生产队197亩小麦亩产达927斤。大荔县“1989年有1950亩粮食亩产超双千,其中小麦平均亩产818.8斤。小块田地上亩产超千斤的产量,近年在各县也屡有出现。这都远远超过古代亩钟的产量,某些社队的产量则是古代的二、三倍之多。
2004年陕西省夏粮喜获大丰收,创历史最高纪录。据各地统计局、农业局、农调队及专家的调查测算,夏粮全省播种面积1955万亩,亩均235.7公斤。去年发生特大水灾的华阴、华县亩产250-350公斤的田块达80%,华县辛庄乡王里度村上百亩麦田亩产可达400公斤以上;岐山县40余万亩小麦平均亩产368.6公斤(13)。关中是陕西省夏粮的主产高产区,夏粮绝大部分是小麦。也就是说经过五十多年不懈地努力不仅关中地区乃至全省夏粮均产也远远超过古人追求憧憬的亩钟产量,把古人的理想变为加倍的现实。广义地说这也是历经二千年几十代农民的辛勤劳动和刻苦钻研才取得的巨大成就,从秦汉时期历代农民不仅艰辛地耕耘劳作,而且有无数的志士仁人不断地改进耕作技术,改善生产工具总结栽培经验。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历时二千年奋斗,农业粮食产量终于取得大幅度增长,成就来之不易,绝非虚言。面对经过漫长岁月取得的成绩使人难免几多惆怅几多沉闷,农业生产的发展如此缓慢如此艰难。透过这二千年的沉重,我们能得到怎样的启迪,从中能总结出什么理性的认识呢?
三、比较与思考
以上概括地论述了二千年来关中地区粮食亩产发展的艰难步伐,当我们的视觉和思维跳出烦琐的推算枯燥的数据和单调的表格,进行纵向宏观的理性思考时,我们会得到许多迪发和教益。
秦汉时期能否亩产一钟。解放前后关中粮食产量很低,只达到亩钟产量的一半。其后,经过多年努力奋斗,伴随着新品种的不断推广、优质化肥的施用、水利条件的改善、适度的密植、机械化耕作的普及和科学管理措施的配合,到六十年代一些县的小麦等作物产量接近亩钟(294.5斤)的水平,直到七十年代大多数县的小麦才超过亩钟产量,这是一条曲折漫长而又十分艰辛的历程。大荔县1975年的小麦亩产322.5斤超亩钟,但1978年又降至235.3斤,低于亩钟,就有力地证明要稳定地达到亩钟产量何等不易。该县1959—1978年,粮食在“20年间亩产平均仅201.5斤”。到了八十年代,关中各主要产粮县的单产才稳定到亩钟产量之上。本世纪特别是去年和今年,陕西全省的夏季粮食单产都超过了亩钟之量,这是在2000万亩上下的大面积农田上取得的辉煌成就。由此推测,二千年前的秦汉时期要在几十万亩大的农田上获得亩钟产量是不可能的。《史记·河渠书》说郑国渠修成后可使四万顷农田“收皆亩一钟。”庄熊罴上奏说若真能穿洛灌溉重泉以东万余顷故卤地,可令亩十石。皆不可信,这都是言者为强调水利对粮食增产的重要性而夸大的笼统说法,或者可视为亩钟之产是当时人们憧憬的产量,万顷折今亩制近70万亩,四万顷更高达270余万亩,在这么大面积的农田上要得到平均亩产小麦近300斤(水稻则为277.5斤、谷子则为249.7斤),在当时各种条件制约下是绝对不可能的,风调雨顺的年份在小面积田块上或许能实现这一理想。相对而言,汉武帝时河东守番系所言,用汾水改良并浇灌河东五千顷弃地度可得粮二百万石的说法较近实际,即每亩产四、五石,折合今制每亩收粮200斤上下,似较可信(14)。但还必须强调这仍必须在好年份才有可能实现,古人抵抗风霜雨雪、干旱、病虫害的能力是极差的。
(二)产量增长缓慢曲折的根本原因。几千年来农业生产靠天吃饭,自然气候对农业收成影响极大,抛开政治因素不谈,影响农业增产的客观因素还有很多,毛泽东曾总结出要解决好八大要素才能获得丰收,即著名的八字方针:土、肥、水、种、密、保、管、工。这虽极有见地但还不够,应再加上一个“候”,即气候及自然环境对农业的巨大影响。而气候等由自然规律支配,人类无能为力,姑且不论。我们说古人无法在大亩积农田上获取亩钟产量,还可从以下分析得到侧证。假若他们耕种的是有良好水利条件的肥田沃土,但在种、密、保、管、工等方面的落后仍阻碍其夺取亩钟产量。古代无良种繁育培养技术,种子多靠自然选择,根本无法同建国后以现代科技手段培育的在关中地区推广的数以百计的新品种相比。今年陕西省在小面积(76.9亩)土地上试种的新品种“西杂一号”获得平均亩产523公斤,最高产田块达646.5公斤的惊人产量,有力证明了科学育种对增产的极端重要性 (15) 。再肥沃的农田也要施肥追肥,传统农家肥虽环保且肥力持久,但不及化学肥料肥效高而快。另外,现代农民已掌握了古人不可能知晓的按土质及作物生长特点有针对性的配方使肥,施肥做到“对症下药”,极大发挥肥料的增产作用。植物保护方面,今天能针对各种病虫害喷洒农药,有效减低病害对产量的影响,而古人只能用土法防治或人工捕捉,事倍功半。现代许多管理技术和方式也是秦汉时期不可能出现的。秦汉刚出现铁工具不久,这种铁木合制的工具一直使用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落后的生产工具不仅效率低,而且降低了耕作质量,难以促进作物增产,例如老式木铁合制的犁耕地的深度远不及拖拉机。下种量是否合适也是严重影响产量的因素之一,这就是八字方针的“密”,所谓密是合理密植之意,偏少偏多都达不到丰产目的。这方面秦简中有具体资料可供研究,无妨多说几句,睡虎地秦简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殴(也)”(16)。这个下种量是极偏低的,折成今亩制,每亩下种量为:稻、麻11.6斤,黍、荅3.9斤,叔2.9斤,禾(谷)5.2斤。小麦的下种量若以表1文献所言8斤/斗计算,折今亩制为5.8斤/亩;以表3实测每斗约3.2斤计算,当今亩下种4.6斤。小麦的播种量、基本苗数量、成穗数量三者成正比例关系,适度的播种量是取得丰收的关键因素之一。4.6斤/亩的下种量,每亩基本苗充其量五六万株,成穗量最大12万株,无论怎样优秀的品种,这样的下种量都难获得亩钟产量,估计最好收成为100多斤。秦代人还认为好的田地播种量还可再低:“利田畴,其不尽此数者可殹(也)”。把下种量和麦苗量成穗量三者之间的关系颠倒了,只懂得良田出苗率高可以节省籽种,而不知良田水肥条件好可以适度密植以增加苗数和穗数,从而提高单产。西汉武帝末年,赵过发明了可用于条播的犁耧,其推广普及尚需数十年。在此之前的二三百年间,播种多用撒播或穴播,禾苗分布不均匀,无株距行距可言,无法充分利用土地,也是当时稀植低产的原因。这种稀植习惯竟然延续了二千年,直至建国前后,关中各县小麦下种量大多为10斤上下,于是苗数10万株上下,成穗20万株左右,产量200斤上下便成很自然的事了,这在临潼县、华县、周至县、大荔县等县志中有具体反映。合理密植后,一般在20斤上下,有些品种更多些,这样成穗量可达35万株,好年景时亩产400—500斤便成现实。综上可见,导致农业发展极其缓慢的最根本原因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缓慢。落后的手工业作坊造不出先进的生产工具,科技水平的低下也不可能有农药、化肥问世,认识的滞后不可能出现科学的作务管理,甚至能办到的事拖延几千年而没去办,例如合理密植本是轻而易举之事,但认识上的误差致使稀植延续了二千年。一言一蔽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三)如何看待解放前的“倒退”。表4显示的1949年前各县粮食产量的低下是惊人的,有些年份个别县的小麦产量跌破百斤大关,只有可怜的几十斤。应该承认,二千年来农业是在极其缓慢艰难地发展着,有时甚至有曲折反复。成百年的社会动荡,几十年的战争、匪患、吏治腐败和间或发生的灾害,使解放前夕的中国农业已到崩滞边缘,关中地区粮食产量急剧下降便不可避免。细究,最主要最直接的罪魁祸首是缺水。关中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季风气候,降水量不够充沛,季节性变率大,时空分布不均匀,水一直是制约作物产量的主要瓶颈。自古这里很重视兴修水利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到了民国时期,关中原有的古代水利设施绝大多数已废毁,杨虎城、李仪祉等主持修建的水利工程或未竣工或因各种原因难以发挥效益,而徒具虚名,各县绝大多数农田退化成旱田。1949年华县有耕地46.69万亩,其中仅有可灌农田1.21万亩;1942年渭南县142.59万亩耕地中也只有水浇地1.37万亩,幅员更大的大荔县,1949年耕地面积为182.09万亩,水地仅有4万亩。各县水田分别占全部耕地的2.6%、0.96%、2.2%。如此,若再加上天灾人祸,粮食亩产一般百余斤甚至更低就难以避免了。不过,这是短期的反常现象。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代大兴水利,产量逐步提高,到五十年代末已有社队产量超过了古人理想的亩钟产量,到八十年代后,各县均产一般年份都可超过亩钟之产,这是中国历史上农业发展的一个飞跃时期。既使如此,农业仍几乎完全受制于自然,1959年至1962年三年大旱时期,各种农作物大幅减产即是力证。枯水季节灌区各社队社员为争水而争吵甚至械斗的事时有发生,七十年代初逐步开采地下水浇灌农田,各地用电力机械抽深井之水抗旱,才算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用水问题,作物产量基本有了保证,这也是我们反证秦汉时期在面积为几十万亩的土地上难以获取亩钟产量的依据之一。同时也说明古人要取得亩产四五石的收成,也必须有社会稳定、气候适宜、作务得当等条件作保证。
结 语
我们无权苛求和轻视我们的祖先,客观、公正、平静地看等古代的农业生产状况,应承认秦汉时期人民在农业生产方面已取得不小的成就,他们基本了解了作物栽培方面知识,知道了水利的极其重要性,懂得引水淤压盐碱地;在施肥、防虫、田间管理诸方面都较前代有很大进步,这只要浏览有关专门史著作便一目了然。在那样落后艰苦的环境下,我们的祖先仍可创造出亩产200斤上下的好收成,而且坚持不懈地向理想的亩钟产量努力奋斗,是值得后人钦佩的。但阻碍农业发展的因素太多,诸如自然环境、水利条件、土地质量、管理技术、病虫害防治等等,更不用说动乱战争等等,所以二千年来,农业的发展十分缓慢,有时甚至倒退。仅以作物产量增长而言,二千年似乎徘徊在一个水平上,充其量增长不足50%。除去社会的政治的原因外,以上其他制约因素从总体说是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缓慢所致。另外,可以看到农业产量的大幅度增长还须直接依赖机械制造、电力、化工诸产业的发展,现代农业还和基因遗传等工程的的发展进步关系日益密切。这一切的基础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飞跃。近20年来,由于具备了上述条件,加上广大农民努力拼搏,我们便在短短20年间取得作物产量成倍甚至成三倍的增加的骄人成就,20年的发展进步大大超过以往二千多年。这主要是科学技术的巨大力量带来的。
[参 考 文 献]
(1)(10) 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M],第237页、第243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8月。
(2)《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缩印本),1997年。
(3)(6)(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第44页、第45页注(1),第43页。
(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第331页、3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月。
(5)(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第260页。文物出版社,2000年11月。
(8)《左传·昭公三年[M]》:“釜十则钟”杜预注曰:“(钟)六斛四斗”。《资治通鉴》[M]卷一·周纪一,胡三省注“六斛四斗为一钟”,第一册第20页。中华书局,1956年6月。王利器主编《史记注译》[M]也采用六斛四斗说,第1021页注 eq \o\ac(○,12)12、第2727页注 eq \o\ac(○,30)30,三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辞海》[M]第1916页同,上海辞书出版社,缩印本·1990年12月版。林甘泉等持一钟十石说,见《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M],第243页,版次等同①。
(9)天石:《西汉度量衡略说》[J],《文物》1975年第12期第82页。
(11)西安市文管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J]、《考古》,1963年第2期第62页。31.84斤/石,系笔者以18件铜器今日容重与铭刻所记容量的相关数据求得平均值。原文表格在“容量的石斗折合今日小麦斤数”一栏中有6处微小的误差,若以纠正后的数据计算则应是32.03斤/石。好在误差甚小,故暂从之。
(12)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启动新的地方志编纂工程,陕西的县市志均由所在县市成立专门的县(市)编纂委员会组织编著,90年代各县志作为陕西地方志丛书陆续出版。关中粮食主产县县志均列有专门论述粮食生产的章节,请参考。因出版时间不一,出版社各自不同,表中所涉及的10县县志出版时间及机构从略,以免冗杂,以下有关各县材料,均出自各县县志,同样不一一注明。
(13)(15)分别参见《陕西日报》[N],2004年6月12日:《我省夏粮喜获丰收》;2004年5月22日:《二华灾区小麦丰收在望》;2004年7月7日:《小麦增产:岐山农民人均增收200多元》;2004年8月15日:《小麦新品种“西杂一号”亩产突破五百公斤》。
(14)依表3折算,小麦四、五石分别相当今亩产184斤—230斤;谷子为156斤—195斤;水稻为173—217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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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与“合髻”是中国古代婚礼中先后出现的两个重要的仪式。由于两者都是以新婚男女的头发作为婚姻结合的信物,因而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处理形式上有差别。它与外国某些民族的“结发”风俗。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处于对偶婚阶段的霍匹印第安人氏族,其青年男女举行婚礼时,由双方的母亲或女性亲戚给他们在一个盆里洗头,并将他们的头发混合在一起,叫做“结发”,表示彼此的系属关系,以象征婚姻的结合。
中国上古原始社会的“结发”婚仪,已不可考。据古书记载,“结发”婚仪在阶级社会已经深受买卖婚姻的影响。《曲礼》云:“女子许嫁,缨。”,“缨”,是一种丝绳。女子许配人家以后,便用它来束发,以此表示她有了对象:“示有从人之端也。”直到她成婚时,那条丝绳才由新郎亲手从她的头发上解下,这就是《仪礼·士昏礼》说的“主人入,亲脱妇之缨”。可见,“缨”确是夫妻关系的信物。汉、唐诗歌中,多有“与君初婚时,结发恩义重”(曹植《种葛篇》),“结发为君妻,席不暖君床”(杜甫《新婚别》)之类的诗句,说的是这种“结发”婚仪。
唐代中、后期,“结发”由婚前系缨,成婚时脱缨,变成新婚男女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唐代女子晁采与情人私定终身,还写一首《子夜歌》:“侬既剪云鬓,郎亦分丝发。觅向无人处,绾作同心结。”诗中描写的剪发、绾发的细节,就是“合髻”的仪式。
此后,“合髻”婚仪更是风行一时,不但民间流行此俗,而且“公卿之家,颇遵用之”(《新五代史·刘岳传》)。宋代的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对“合髻”的仪节,说得更具体:入洞房后,男女“对拜毕,就床。……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段、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胃之‘合髻’。”这种以剪下少许头发作为婚姻信物的婚俗,到明代仍未绝迹。
从民俗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结发”婚仪,比用其他物品(如俪皮、雁)作为婚姻结合的凭证更原始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与霍匹印第安人的“结发”婚仪有相通之处。
上述情况表明,“结发”是新婚夫妻举行婚礼中的一种仪式,不同于成年男子的加冠或成年女子的著笄,因而用男冠女笄来解释“结法”是不妥当的。而“合髻”则是新婚男女各自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作为信物,而不是新郎新娘把头发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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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道元注《水经》,多征引历代史事。由于汉水流域在汉魏时的重要地位,此处汉魏掌故很多。郦道元述注汉(沔)水,广征博引,发覆汉魏史事甚祥。其述汉水流域在汉魏时的地理沿革、军事屯驻、名人经履、风俗习惯及社会发展诸事,对正史皆有补阙之功。秦汉史料向为治史者所苦,《水经注》所见汉魏史料,对秦汉三国史的研究,大有裨益。
汉水流域的文明,由来已久。在史前时期,汉水流域即存在着许多文明点,这样的文明索绪逐步向中原汇集,最终融入到华夏文明当中,为中国早期文明提供了文化资源。三代以至有夏,史籍缺载;商周之世,汉水流域始进入中国历史的中心舞台。陵夷至于汉代,汉水流域仍是历史活动的主要区域。于此《史记》、《汉书》、《三国志》记述颇详。郦道元注《水经》,杂采诸书,对此间史事有颇多增益。本文即钩引《水经注》中汉水流域汉魏间事,并考之史汉,或有所得。
从《水经注》所记汉水流域汉魏史事,可以发现,有两个区域是当时汉水流域的历史活动中心,一是为今汉中西部,一为今汉中东南、湖北西北部。盖因刘邦立汉、三国相争皆发生于该地之故。在《水经注》中,可以看到这个两个区域汉魏诸人事迹及经履处、地理沿革、社会发展及民间传说等,郦氏注文从不同侧面勾勒出了当时的历史原貌。
一 《水经注》所记地理沿革及侯国封授
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狼谷中”条
襃水又南径襃县故城东,襃中县也,本襃国矣。汉昭帝元凤六年置。
【按】《史记·河渠书》“其后人有上书欲通襃斜道”句《史记集解》引韦昭曰:“襃中县也。斜,谷名,音邪。”瓒曰:“襃,斜,二水名。”《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襃谷在梁州襃城县北五十里。斜水源出襃城县西北九十八里衙岭山,与襃水同源而派流,《汉书·沟洫志》云‘襃水通沔,斜水通渭,皆以行船’是也。”按:襃城即襃中县也。所述与郦氏略同。
“又东过成固县南,又东过魏兴安阳县南,涔水出自旱山北注之”条
城即定远矣。汉顺帝永光七年,封班超以汉中郡南郑县之西乡,为定远侯,即此也。
【按】班超事,见《后汉书·班梁列传》。
常璩《华阳国志》曰:蜀以成固为乐城县也。安阳县故隶汉中,魏分汉中立魏兴郡,安阳隶焉。
【按】蜀以成固为乐城县,事在何年不考;魏分汉中立魏兴郡,《晋书·地理志》仅云在魏文帝时。
“又东过西城县南”条
汉水又东径西城县故城南……汉末为西城郡。建安二十四年,刘备以申仪为西城太守,仪据郡降魏,魏文帝改为魏兴郡治,故西城县之故城也。城内有汉高帝庙,置民九户,岁时奉祠焉。
【按】申仪降魏,事见《三国志·刘封传》,但云以(申)“仪魏兴太守,封员乡侯,屯洵口”,不记魏兴郡治。
“又东过堵阳县”条
郡,故汉中之房陵县也。世祖建武元年,封邓晨为侯国。汉末以为房陵郡,魏文帝合房陵、上庸、西城,立以为新城郡,以孟达为太守,汉房陵故县。
【按】邓晨事,见《后汉书·邓晨传》;三城合并事,见《三国志·刘封传》。
“又东北流,又屈东南,过武当县东北”条
汉水又东南径武当县故城北,世祖封邓晨子棠为侯国。
【按】事亦见《后汉书·邓晨传》。
“又东南过涉都城东北”条
筑阳县有涉都乡者也。汉武帝元封元年,封南海守降侯子嘉为侯国。
【按】《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记“涉都侯喜”云:以父弃故南海太守,汉兵至,以越邑降,子侯,二千四十户。疑《水经注》误。
“又东南为酂县之西南”条
县治故城,南临沔水,谓之酂头,汉高帝五年,封萧何为侯国也。薛瓒曰:今南乡酂头是也。《茂陵书》曰:在南阳,王莽更名南庚者也。
【按】萧何事见《史记·萧相国世家》及《汉书·萧何传》。
“又南过筑阳县东”条
筑水又东径筑阳县故城南,县……王莽更名之曰宜禾,建武二十八年,世祖封吴盱为侯。
【按】吴盱,吴汉孙。《后汉书·吴汉传》载:(吴汉)子哀侯成嗣,为奴所杀。(建武)二十八年,分(吴)汉封为三国:成子旦为灈阳侯,以奉汉嗣;旦弟盱为筑阳侯;成弟国为新蔡侯。旦卒,无子,国除。建初八年,徙封盱为平春侯,以奉汉后。盱卒,子胜嗣。注曰:筑阳,县名,属南阳郡,古谷国也,在筑水之阳,故城在今襄州谷城县西。
“又东过山都县东北”条
沔南有固城,城侧沔川,即新野山都县治也,旧南阳之赤乡矣。秦以为县,汉高后四年,封卫将军王恬启为侯国。
【按】《史记·景惠间侯者年表》载:山都贞侯王恬开(避汉景帝讳),高祖五年为郎中柱下令,以卫将军攻陈豨,用梁相,侯。
“又东过襄阳县北”条
城北枕沔水,即襄阳之故城也,王莽之相阳矣……建安十三年,魏武平荆州,分南郡立为襄阳郡,荆州刺史治,邑居殷赈,冠盖相望,一都之会也。
【按】汉末,襄阳不仅为军事重镇,商业及文化亦皆发达。中原丧乱,士人南迁荆州,荆州风气为之一变。刘表治州,亦颇有成效。
“又从县东屈西南”条
(安昌)县,故蔡阳之白水乡也。汉元帝以长沙卑湿,分白水、上唐二乡为舂陵县,光武帝即帝位,改为章陵县,置园庙焉。魏黄初二年,更从今名,故义阳郡治也。
(浕水)又西径其城南,建武十三年,世祖封城阳王祉世子本为侯国。
【按】《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传》载:(建武)十三年,封(刘)祉嫡子平为蔡阳侯,以奉祉祀;平弟坚为高乡侯。不记有世子本者,与《水经注》有异,未知孰是。
“又南过邔县东北”条
(邔)县,汉高帝十一年,封黄极忠为侯国。县东南有黄家墓,墓前有双石阙,雕制甚工,俗谓之黄公阙。黄公名尚,为汉司徒。
【按】黄极忠,《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作“黄极中”,云“以故群盗长为临江将,已而为汉击临江王及诸侯,破布,功侯,千户。于高帝十二年封庄侯”。《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二年十一月)乙巳,大司农南郡黄尚为司徒。注曰:黄尚字伯,河南郡邔人也。汉代墓前皆立石刻,后记蔡瑁墓亦然。
“又南过宜城县东”条
(宜)城,故鄢郢之旧都,秦以为县,汉惠帝三年,改曰宜城,其水历大城中,径汉南阳太守秦颉墓北。
【按】秦颉事,见后。
“又东过荆城东”条
(巾)水西有古竟陵大城……秦以为县,王莽之守平矣,世祖建武十三年,列封刘隆为侯国。
【按】《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二十年五月,左中郎将刘隆为骠骑将军,行大司马事。二十七年,骠骑大将军行大司马刘隆即日罢。盖系此人。
二 《水经注》所记汉水流域汉魏军事遗迹
“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狼谷中”条
(浕)水北发武都氐中,南径张鲁城东。鲁,沛国张陵孙,陵学道蜀鹤鸣山,传业衡,衡传于鲁,鲁至行宽惠百姓亲附,供道之费,米限五斗,故世号“五斗米道”。初平中,刘焉以鲁为督义司马,住汉中,断绝谷道,“用远城治,因即崤岭,周回五里,东临浚谷,杳然百寻,西北二面,连峰接崖,莫究其极,从南为盘道,登陟二里有余”。
【按】所记“五斗米道”事,与《三国志·张鲁传》、《后汉书·刘焉传》同,唯所述“远城治”事,为正史所无,正补其阙。
水又南径张鲁治东,水西山上有张天师堂,于今民事之。庾仲雍谓山为白马塞,堂为张鲁治,东对白马城,一名阳平关。
【按】汉中道教在北魏时期之盛,由此可见。
沔水又东径武侯垒南,诸葛武侯所居也。南枕沔水,水南有亮垒,背山向水,中有小城,回隔难解。
沔水又东径沔阳县故成南,城,旧言汉祖在汉中,萧何所筑也。汉建安二十四年,刘备并刘璋,北定汉中,始立坛,即汉中王位于此。其城南临汉水,北带通逵,南面崩水三分之一,观其遗略,厥状时传,南对定军山,曹公南征汉中,张鲁降,乃命夏侯渊等守之。刘备自阳平关南渡沔水,遂斩渊首,保有汉中。诸葛亮之死也,遗令葬于其山,因即地势,不起坟垄,惟深松茂柏,攒蔚川阜,莫知墓茔所在。山东名高平,是亮宿营处,有亮庙。亮薨,百姓野祭,步兵校尉习隆,中书郎向充共表云:臣闻周人思召伯之德,甘棠为之不伐,越王怀范蠡之功,铸金以存其像。亮德轨遐迩,勋盖来世,王室之不坏,实赖斯人,而使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追述在昔者也。今若尽顺民心,则黩而无典建之京师,又逼宗庙,此圣怀所以惟疑也。臣谓宜近其墓,立之沔阳,断其私祀,以崇正礼。始听立祀斯庙,盖所启置也。钟士季征蜀,枉驾设祠。茔东,即八阵图也,遗基略在,崩褫难识。
【按】“白马塞”、“张鲁治”、“武侯垒”、“亮垒”、沔阳故城中刘备即汉中王所立坛、葛亮葬地、高平诸葛亮宿营处、茔东八阵图,皆正史所不载,或载而失其确切处,此可补其阙,对历史地理的研究,及考论蜀魏交兵、蜀军在汉中的部署、防守、战略有参考价值。
其云沔阳故城,“旧言汉祖在汉中,萧何所筑也”,史汉不载,可备一说。
曹操南征及刘备北定汉中,斩夏侯渊事,《三国志》有载。
其云诸葛亮葬处及百姓野祠及立祠,《三国志》不载;也印证了诸葛亮在民间的威望及民间百姓对诸葛亮的尊敬,而且,以诸葛亮之功,竟不能在成都立祠,从侧面影射出刘禅对晚年诸葛亮的猜忌。
沔水又东径西乐城北,城在山上,周三十里,甚险固,城侧有谷,谓之容裘谷,道通益州,山多群獠。诸葛亮筑以防遏。
【按】容裘谷,乃汉中沟通四川通路之一。《三国志》不载。
(容裘溪)水南导巴岭山,东北流,水左有故城,凭山即险。四面阻绝,昔先主遣黄忠据之,以拒曹公。
【按】此即建安二十四年事。《三国志·黄忠传》载:建安二十四年,于汉中定军山击夏侯渊。渊众
基精,忠推锋必进,劝率士卒,金鼓振天,欢声动谷,一战斩渊,渊军大败。迁征西将军。《先主传》
亦有载,但均不载黄忠屯守处,此可补阙。
(五丈溪)水侧有黄沙屯,诸葛亮所开也。
【按】《三国志·后主传》云:十年,亮休士劝农于黄沙,作流马木牛毕,教兵讲武。概即指此。
襃水又东南历小石门,门穿山信道,六丈有余,刻石言:汉明帝永平中,司隶校尉犍为杨厥之所开。逮桓帝建和二年,汉中太守同郡王升嘉厥开凿之功,琢石颂德,以为石牛道。
【按】此刻石今存汉中博物馆。全称《汉司隶校尉楗为杨君颂》。又称《杨孟文颂》,为著名摩崖刻石。《石门颂》是汉中太守王升为司隶校尉杨孟文数次奏请朝廷修复褒斜栈道有功,而撰写的一篇颂词。它镌刻在古褒斜道的南端,即今陕西汉中市褒城镇东北褒斜谷古石门隧道的西壁上。郦注是有关《石门颂》的最早记载。但有论者以为郦道元疏漏失察,以致两处失实:一是颂文中因有“杨君厥字孟文”一语,郦氏便误以为这位杨君名厥字孟文。后世不少学者沿袭郦说,不加深究,遂致以讹传讹。如宋欧阳修《集古录》即从郦说,赵明诚《金石录》更将《石门颂》径称为《杨厥碑》了。经过宋代洪适《隶释》一书的考证,才弄清此处的“厥”字,实际是语助词,也可解释为“其”或“他的”的意思,并不是这位杨先生的名字。洪氏引《华阳国志》所载,杨君实名涣,字孟文。二是郦道元及其以后的许多人,以为古石门是杨孟文开凿的,这也与史实不符。开凿石门之举,早在汉高祖刘邦时代就开始了,只是没有完成。据石门的另一著名摩崖《鄐君开通褒斜道刻石》明确记载,东汉明帝水平六年至九年(63~66),汉中太守鄐君最后完成了开通褒斜、石门的任务。后因安帝初年屡遭战乱毁坏,石门阻塞不通。顺帝初年,经杨孟文再三奏请,才重新修复。因此,杨孟文与石门之首次开通,没有直接关系[1]。
石牛道,乃系传说,注文云典出来敏《本蜀论》。
“东过南郑县南”条
汉高祖入秦,项羽封为汉王。萧何曰:天汉,美名也。遂都南郑,大城周四十二里,城内有小城,南凭津流,北结环雉,金墉漆井,皆汉所修筑,地沃川险,魏武方之"鸡肋"。曰:释骐骥而不乘焉。皇皇而更求,遂留杜子绪镇南郑而还。
【按】萧何之语,今本《汉书》不载,但《文选·答苏武书》注云:萧何曰:语天汉,其称甚美。臣瓒曰:流俗语曰天汉,其言常以汉配天,此美名也。
杜子绪留镇汉中事,《三国志·魏书·杜袭传》有载。杜袭字子绪,颍川定陵人也。曾祖父安,祖父根,著名前世。
水南即汉阴城也,相承言吕后所居也。
【按】传言而已,但亦未可知。
汉水又东得长柳渡,长柳,村名也。汉太尉李固墓,碑铭尚存,文字剥落,不可复识。
【按】《后汉书·李固传》不载其葬处,此可补阙。
“又东过成固县南,又东过魏兴安阳县南,涔水出自旱山北注之”条
婿水南历婿乡溪出山东南流,径通关势南,山高百余丈,上有匈奴城,方五里,浚堑三重,高祖北定三秦,萧何守汉中,欲修北道通关中,故名通关势。
【按】匈奴城,其名颇有不解处,且正史不载;通关势,沟通关中与汉中的通路,为萧何所凿,史汉不载。
(小成固)城北百二十里有兴势阪,诸葛亮出洛谷,戍兴势阪,置烽火楼处,通照汉水。
【按】兴势,为魏蜀争夺的关节点,两方数交兵于此。《三国志·后主传》载:(延熙)七年闰月,魏大将军曹爽、夏侯玄等向汉中,镇北大将军王平拒兴势围,大将军费祎督诸军往赴救,魏军退。《晋书·景帝文帝纪》载:大将军曹爽之伐蜀也,以帝(司马昭)为征蜀将军,副夏侯玄出骆谷,次于兴势。即此事。《三国志·法正传》载:“(建安)二十四年,先主自阳平南渡沔水,缘山稍前,于定军、兴势作营。”凡二为争战之地。
汉水又东历敖头,旧立仓储之所,傍山信道,水陆险凑,魏兴安康县治,有戍,统领流杂。
【按】此处概曾为给养供给处,以其险要。流杂,户名,盖为流民户。《南齐书·州郡志》:淮安割直渎、破釜以东,淮阴镇下流杂一百户置。 可做旁证。
汉水又东合直水……东注旬水,又南径蓰阁下,山上有戍,置于崇阜之上,下临深渊,张子房烧绝栈阁,示无还也。
【按】张良烧绝栈道事,见于《史记·留侯世家》:汉王(刘邦)之国,良送至襃中,遣良归韩。良因说汉王曰:“王何不烧绝所过栈道,示天下无还心,以固项王意。”乃使良还。行,烧绝栈道。可见刘邦由关中经褒斜道到汉中。郦注此处述子午道,似误。
“又东过西城县南”条
汉水又东径木兰寨。吴朝遣军救孟达于此矣。
【按】《三国志》不载。《晋书·帝纪第一·宣王》载司马懿斩孟达事:(司马懿)乃倍道兼行,八日到其城下。吴蜀各遣其将向西城安桥、木阑塞以救达,帝分诸将距之。即指此也。
“又东过堵阳县”条
又有白马山,山石似马,望之逼真,侧水谓之白马塞,孟达为守,登之而叹曰:刘封、申耽据金城千里,而更失之乎。为《上堵吟》,音韵哀切,有恻人心,今水次尚歌之。
【按】孟达、申耽、刘封俱为蜀守房陵,孟、申先后降魏,刘封回成都迫令自杀。孟达受魏文帝优渥,文帝故后,又南为魏守边。触景生情,故有太息。据《三国志》裴松之注,孟达叹语出干宝《汉纪》。孟达、申耽、刘封,《三国志》皆有传。
“又南过筑阳县东”条
(泛)水出梁州阆阳县。魏遣夏侯渊与张郃下巴西,进军宕渠,刘备军泛口,即是水所出也。张飞自别道袭张郃于此水,郃败,弃马升山,走还汉中。
【按】事在建安二十四年,《三国志·先主传》、《三国志·张飞传》有载。但泛口、马升山二地为《三国志》不载。
“又东过襄阳县北”条
(樊)城周四里,南半沦水,建安中,关羽围于禁于此城,会沔水泛滥,三丈有余,城陷于禁降,庞德奋剑,乘舟投命于东冈。魏武曰:吾知于禁三十余载,到临危授命,更不如庞德矣。城西南有《曹仁记水碑》,杜元凯重刊,其后书伐吴之事也。
【按】事在建安二十四年,《三国志·于禁传》有载。
“又从县东屈西南”条
(岘)山上有桓宣所筑城,孙坚死于此。又有《桓宣碑》。
【按】桓宣,概为东晋桓宣。孙坚死事,在建安五年。《三国志·孙破虏讨逆传》有载。
“又东过中庐县东”条
沔水东南流径犁丘故城西,其城下对缮州,秦丰居之,故更名秦洲。王莽之败也,秦丰阴兵于犁丘。犁丘城在观城西二里,建武三年,光武遣岑彭击丰,四年,朱佑自观城擒丰于犁丘是也。
【按】秦丰之擒,《后汉书》有载,事见《光武纪》、《岑彭传》、《吴汉传》。
“又南过宜城县东”条
(夷水)上通梁州没阳县之默城山,司马懿出沮之所由。
【按】或即魏太和四年事。《晋书·帝纪一·宣帝》云:四年,迁大将军,加大都督、假黄钺,与曹真伐蜀。帝自西城斫山开道,水陆并进,溯沔而上,至于朐,拔其新丰县。
“又东过荆城东” 条
扬水又北注于沔,谓之扬口,中夏口也。曹太祖之追刘备于当阳也,张飞按矛于长阪,备得与数骑斜趋汉津,遂济夏口是也。
【按】张飞事,见《三国志·张飞传》。
三 《水经注》所记汉水流域汉魏名人事略
“沔水出武都沮县东狼谷中”条
其水南注汉水,南有女郎山,山上有女郎冢,远望山坟,嵬嵬状高,及即其所,裁有坟形。山上直路下山,不生草木。世人谓之女郎道。下有女郎庙及捣衣石,言张鲁女也。
【按】国人习以山之形态象人、象物,然后演义于传说,或附会名人,或附会神祗。此附会张鲁之女,即一例。可见汉魏之时,已有此种心态。
(襃)水西北出衙岭山,东南径大石门,历故栈道下谷,俗谓千梁无柱也。诸葛亮,与兄谨书》云:前赵子龙退军,烧坏赤崖以北阁道,缘谷百余里,其阁梁一头入山腹,其一头立柱于水中,今水大而急,不得安柱,此其究极,不可强也。又云:顷大水暴出,赤崖以南桥阁悉坏,时赵子龙与邓伯苗,一戍赤崖屯田,一戍赤崖口,但得缘崖与伯苗相闻而已。后诸葛亮死于五丈原,魏延先退而焚之,谓是道也。
【按】《三国志·二主妃子传》云:(建兴)六年春,扬声由斜谷道取郿,使赵云、邓芝为疑军,据箕谷,魏大将军曹真举众拒之。亮身率诸军攻祁山,戎陈整齐,赏罚肃而号令明,南安、天水、安定三郡叛魏应亮,关中响震。《赵云传》云:(建兴六年)亮出军,扬声由斜谷道,曹真遣大众当之。亮令云与邓芝往拒,而身攻祁山。云、芝兵弱敌强,失利于箕谷,然敛众固守,不至大败。《曹真传》指此役时,云:会大霖雨三十余日,或栈道断绝,诏(曹)真还军。此可与“大水暴出”相证。褒斜栈道凡三绝,二为蜀军所烧,一为大雨所坏。烧绝栈道,可以阻隔魏军南下,但也为蜀军协同造成困难。
诸葛亮《与兄瑾书》中所述“千梁无柱”栈道,《三国志》所无。因此可知此栈道基本概况和毁建原因。一般史籍皆以为诸葛亮公正廉平,与其兄诸葛谨各为蜀吴重臣,书信往来,所言不过家务之事。但从此书信看,诸葛亮却将蜀军部署及前线情况写于家书之中,使吴知情,令人费解。
汉水又东径汉庙堆下,昔汉女所游。侧水为钓台,后人立庙于台上,世人睹其颓基崇广,因谓之汉庙堆。
【按】盖与“张鲁女”传说相类。
“东过南郑县南”条
“诸葛亮笺曰:朝发南郑,墓宿黑水,四五十里”。
【按】此为佚文,可知南郑至黑水道里情况。
“又东过成固县南,又东过魏兴安阳县南,涔水出自旱山北注之”条
婿水又东径七女冢……得一砖,刻云:项氏伯无子,七女造墩。世人疑是项伯冢。
【按】据《史记·项羽本纪》,项氏乃下相人,项伯入汉后受封射阳侯。项伯似与汉中无甚瓜葛,此说恐不确。
“水北有七女池,池东有明月池,状如偃月,皆相通注,谓之张良渠,盖良所开也。婿水径樊哙台南……水北有韩信台高十余丈,上容百许人,相传高祖斋七日,置坛设九宾礼,以礼拜信也。”
【按】高祖礼拜韩信事,史汉有载。至若张良渠之属,盖为后人附会。
“洋川者,汉戚夫人之所生处也。高祖得而宠这,夫人思慕本乡,追求洋川米,帝为驿致辞长安,蠲复其乡,更名曰县。故又目其地为祥川,用表夫人载诞之休祥也。城即定远矣。汉顺帝永光七年,封班超以汉中郡南郑县之西乡,为定远侯,即此也。”
【按】戚夫人,或为楚地人。《史记·高祖本纪》:“项羽卒闻汉军之楚歌”句《史记索隐》云:高祖令戚夫人楚舞,自为楚歌,是楚人之歌声也。一云祖籍定陶,不知出处。其生地史汉不载。洋川米,古时或系名优米种。
“又东过西城县南”条
“汉水右对月谷口,山有阪月川,于中黄壤沃衍,而桑麻列植,佳饶水田。故孟达《与诸葛亮书》,善其川土沃美也。”
【按】史汉不载。据此条,可见汉口部分谷地自然条件及农业生产情况,汉中诸地可依险据守,自有其物质基础。
“又东北流,又屈东南,过武当县东北”条
汉水以东为佷子潭,潭中有石碛洲,长六十丈,广十八丈,世亦以此洲为佷子葬父于斯。
【按】后文云:佷子,前汉人。“又东过山都县条”载:(山都县)沔水北岸数里有大石激,名曰五女激,或言女父为人所害,居固城,五女思复父怨,故立激以攻城。城北今沦于水。亦云有人葬沔北,墓宅将为水毁,其人五女无男,皆悉巨富,共修此激以全坟宅。然激作甚工。又云女嫁为阴县子妇,家赀万金,而自少小不从父语,父临亡,意欲葬山上,恐儿不从,故倒言葬我着渚下石碛上。佷子曰:我由来不奉教,今从语,遂尽散家财作石冢,积土绕之成一洲,长数百步,元康中始为水所坏,今石皆如半榻许,数百枚聚在水中。激,此处系阻遏水势之物。
“又东过山都县东北”条
襄阳太守胡列有惠化,补塞堤决,民赖其利,景元四年九月,百姓刊石铭之,树碑于此。
【按】襄阳太守胡列,正史缺载。此条可证汉魏时鄂西北部分地方官吏对当地开发大有促进作用。襄阳地的发展,与当时政府引导有很大的关系。
沔水又东径乐山北,昔诸葛亮好为《梁甫吟》,每所登游,故俗以乐山为名。沔水又东径隆中,历孔阳旧宅北,亮语刘禅云:先帝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即此宅也。
【按】诸葛亮事见《三国志·诸葛亮传》。
“又东过襄阳县北”条
(万)山下水曲之隈,云汉女昔游处也。故张衡《南都赋》曰:游女弄珠于汉皋之曲。汉皋,即万山之异名也。
【按】《水经注》“沔水”下言“汉女”两次,盖言汉代时某女子。
(檀)溪之阳有徐元直、崔州平故宅,悉人居……溪水傍城北注,昔刘备为景升所谋,乘的颅马西走,坠于斯溪。
【按】徐、崔乃襄阳名士,与诸葛亮有旧。“檀溪跃马”一事,见《三国志·先主传》裴注,似出《世语》,但时人即不之信。
城北枕沔水,即襄阳之故城也,王莽之相阳矣……建安十三年,魏武平荆州,分南郡立为襄阳郡,荆州刺史治,邑居殷赈,冠盖相望,一都之会也。城东门外二百步刘表墓,太康中为人所发见,表夫妻其尸俨然,颜色不异,犹如平生,墓中香气远闻三四里中,经月不歇。今坟冢及祠堂犹高显整顿。
【按】刘表夫妻尸体事,如可信,可证其时特殊的尸体保护技术,湖北古尸发现较多,刘表可谓有载以来第一例。
《汉晋春秋》称,桓帝幸樊城,百姓莫不观,有一老父独耕不辍,议郎张温使问焉,父笑而不答,温因与之言,问其姓名,不告而去。
【按】《三国志·桓帝纪》未载。盖小说家言。张温,事见《后汉书·灵帝纪》、《三国志·董卓传》。
“又从县东屈西南”条
沔水中有鱼梁洲,庞德公所居,士元居汉之阴,在南白沙,世故谓是地为白沙曲矣。司马德操宅洲之阳,望衡对宇,欢情自接,泛舟褰裳,率尔休畅,岂待还桂柁千里,贡深心于永思哉。水南有层台,号曰景升台,盖刘表治襄阳之所筑也。言表盛游于此,常所止憩,表性好鹰,尝登此台,歌《野鹰来曲》,其声韵似孟达《上堵吟》矣。
【按】庞德公、庞统、司马德操,俱襄阳名士。刘表乃当时襄阳文士之首,其间聚谈唱和频繁。此节可见汉魏之时士林风气和生活趣味。庞德公,《后汉书·逸民传》有传。
沔水又东南径蔡洲,汉长水校尉蔡瑁居之,故名蔡洲,洲东岸西有洄湖,停水数十亩,长数里,广减百步,水色常绿。杨仪居上洄,杨颙居下洄,与蔡洲相对。
【按】此节可见汉魏间襄阳居住及生态环境较好,为文士所喜居。中原士人避乱襄阳,亦有其自然环境的原因。杨仪,《三国志》有传。杨颙,《三国志·王元泰传》注引《襄阳记》有小传。
又东入侍中襄阳侯习郁鱼池。郁依范蠡养鱼法作大陂,陂长六十步,广四十步,池中起钓台,池北亭,郁墓所在也。列植松篁于池侧沔水上,郁所居也。又作石洑,逗引大池水于宅北作小鱼池,池长七十步,广二十步,西枕大道,东北二边限以高堤,楸竹夹植,莲芡覆水,是游宴之名处也。
【按】此节可见汉魏间私人园林情况。习郁,字文通,光武时曾为侍中。《太平广记》卷第二百九十六·“神六”引《习氏记》云:“习郁常为侍中,从光武幸黎丘。郁与光武,俱梦见苏岭山神,因使立祠。”《艺文类聚》卷四十九·“职官部五”引《襄阳耆旧传》曰:习郁为侍中时,从光武幸黎丘,与帝通梦见苏山神,光武嘉之,拜大鸿胪,录其前后功,封襄阳侯,使立苏岭祠,刻二石鹿,侠神道,百姓谓之鹿门庙,或呼苏岭山为鹿门山。《世说新语·任诞篇》刘孝标注引《襄阳记》:侍中习郁于岘山南,依范蠡养鱼法作鱼池,池边有高堤,种竹及长楸,芙蓉菱芡覆水,是游燕名处也。山简每临此池,未尝不大醉而还,曰:“此是我高阳池也!”襄阳小儿歌之。
其南有蔡瑁冢,冢前刻石为大鹿状,甚大,头高九尺,制作甚工。沔水又东南径邑城北,习郁襄阳侯之封邑,故曰邑城矣。
【按】蔡瑁,非正命而死,其墓犹此壮丽,可见襄阳蔡氏势力之盛。另,可证汉魏石雕艺术成就。惜其不存。
(白水陂)其阳有汉光武故宅,基址存焉。所谓白水乡也,苏伯阿望气处也。光武之征秦丰,幸旧邑,置酒极欢,张平子以为真人,南巡观旧里焉。《东观汉记》曰:明帝幸南阳,祀旧宅,召校官子弟作雅乐,奏《鹿鸣》,上自御埙篪和之,以娱宾客,又于此宅矣。
【按】张平子,张衡,字平子。此处或误。
苏伯阿,见《后汉书·光武纪》:“及王莽篡位,忌恶刘氏,以钱文有金刀,故改为货泉。或以
货泉字文为“白水真人”。后望气者苏伯阿为王莽使至南阳,遥望见舂陵郭,唶曰:“气佳哉!
郁郁鳂鳂然。”又见《论衡·恢国篇》:初者,苏伯阿望舂陵气,郁郁葱葱。光武起过旧庐,见
气憧憧上属于天。又《吉验篇》:王莽时,谒者苏伯阿能望气,使过舂陵,城郭郁郁葱葱。及光
武到河北,与伯阿见,问曰:“卿前过舂陵,何用知其气佳也?”伯阿对曰:“见其郁郁葱葱耳。”
盖天命当兴,圣王当出,前后气验,照察明着。继体守文,因据前基,禀天光气,验不足言。创业
龙兴,由微贱起于颠沛;若高祖、光武者,曷尝无天人神怪光显之验乎!而《宋书·符瑞志》亦
云:王莽时,善望气者苏伯阿望光武所居县舂陵城郭,唶曰:“气佳哉!郁郁葱葱然。”莽忌恶
汉,而钱文有金,乃改铸货泉以易之。既而光武起于舂陵之白水乡,货泉之文为“白水真人”也。
“又东过中庐县东”条
汉时有数百匹马出其(马穴山)中,马形小,似巴、滇马。三国时,陆逊攻襄阳,于此穴又得马数十匹送建业。蜀使至,有家在滇池者,识其马毛色,云其父所乘马,对之流涕。
【按】陆逊攻襄阳,征之《三国志》,盖建安二十四年十一月事。
又:山中出马事,颇诡异,然蜀使中有家在滇池者,可佐诸葛亮“南和诸戎”之策。蜀汉借重南中民族,可见一斑。
“又南过邔县东北”条
(猪兰)桥北有习郁宅,宅侧有鱼池,池不假功,自然通洫,长首六七十步,广十丈,常出名鱼。沔水又南得木里水会,楚时于宜城乐穿渠,上口若悬河去城三里,汉南郡太守王宠又凿之,引蛮水灌田,谓之木里沟。
【按】王宠,正史不载。习郁家宅之建设,前已述及。习氏在襄阳之盛,可见一斑。汉魏之时,襄阳之地可与中原相类,文明程度较高。
“又南过宜城县东”条
(宜)城,故鄢郢之旧都,秦以为县,汉惠帝三年,改曰宜城,其水历大城中,径汉南阳太守秦颉墓北。墓前有三碑,颉,鄀人也,以江夏都尉出为南阳太守,径宜城中,见一家东向,颉住车视之,曰:此居处可作冢。后卒于南阳,丧还,至昔住车处,车不肯前,故吏为市此宅葬之,孤坟尚整。
【按】《后汉书·灵帝纪》:(中平元年)六月,南阳太守秦颉击张曼成,斩之。三年春二月,江夏兵赵慈反,杀南阳太守秦颉。
木里沟是汉南郡太守王宠所凿故渠,引鄢水也,灌田七百顷,白起渠溉三千顷,膏良肥美,更为活壤也。
【按】可证汉时襄阳地区水利建设及农业生活情况。
县有太山,山下有庙,汉末名士居其中。刺史、二千石卿长数十人,朱轩华盖,同会于庙下。荆州刺史行部见之,雅叹其盛,号为冠盖里而刻石铭之。此碑于永嘉中始为人所毁,其余文尚有可传者,其辞曰:峨峨南岳,烈烈离明,实敷俊乂,君子以生,惟此君子,作汉之英,德为龙光,声化鹤鸣。此山以建安三年崩,声闻五六十里,雉皆屋雊,县人恶之,以问侍中庞季。季云:山崩川竭,国士将亡之占也,十三年,魏武平荆州,沔南雕散。
【按】汉季,中原衰乱,士人多避祸荆州。刘表治荆州,优礼士人,故荆州学术之气蔚然。世有“荆州之学”。
* 本文所据《水经注》,系陈桥驿注本,浙江古籍出版社2001年出版,所引《水经注》经文注文诸条,尽出该书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卷,文中不复赘述。汉水,古亦称“沔水”,“沔”、“汉”同水而异名。《水经》只称“沔水”,而郦道元《水经注》则沔汉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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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 钱 比 价
汉简中所载物价,都用钱币计算,更未涉及到金钱的比价。但汉代文献中有许多物价是用黄金来计算的,因此我们在讨论汉简中所见物价之前,有必要对汉代金钱比价作一些说明,以便后面讨论到各种物价时进行折算。
秦代统一货币,实行黄金和铜钱并行的二等币制。汉承秦制,因循未改,在两汉四百余年中,除短暂时间发生过币制混乱的情形外,没有超出过黄金和铜钱二等币制的范围。
汉代作为货币的黄金,以斤为计算单位,一斤金又称为一金。《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说:“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黄金一斤。”颜师古注:“以斤名金。”又《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正义》引臣瓒也说:“汉以一斤金为一金。”两汉朝廷常常以大量黄金赏赐贵族大臣,无一例外都是以斤为计算单位的。
汉初铜钱形制屡变,但从汉武帝时行五铢钱以后,即成定制,所以五铢钱外的钱币,都未通行多久。汉钱以钱为计算单位,千钱称为一贯或一缗。汉简是汉武帝以后的文物,物价大都是用五铢钱计算的,这给我们今天考释汉简中的物价以很大的方便。
汉代金、钱二等币之比价,有很严格的规定:一斤黄金等于一万铜钱。所有汉代文献都反映了这样的比值。如《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说:“黄金一斤,值钱万。”《史记》卷七《项羽本纪》《正义》说:“汉以一斤金为千金,当一万钱也。”这里的“千”字当是“一”字之误,即是说一斤金为一金,当一万钱。又如何休《公羊解诂》隐公五年云:“金重一斤,若今万钱矣。”何休说的“今”,是指东汉。李剑农曾说:“盖在汉时,金与钱,同为法定之币,金一斤与钱万,亦为法定之比值。”(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183页。)这个意见是很对的。汉代文献中的“黄金”、“金”,是否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黄金,史学界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但汉代作为货币的黄金,一斤等于一万钱,则是没有疑义的。
反之,凡是谈到一金不等于万钱的材料,总是有些问题。第一条见于《史记》卷九七《陆贾列传》《正义》,云:“汉制,一金直千贯。”千贯,即百万,汉金一斤无论如何不会如此昂贵。前人已经指出过“千”字乃“十”字之误。一金直十贯,即万钱,已是法定之比值。
第二条见《九章算术》卷七说:“今有共买金,人出四百,盈三千四百;人出三百,盈一百。问人数,金价各几何?答曰:三十三人,金价九千八百。”《九章算术》大概是西汉时成书的。它的算例所举的各种物品价格,虽然大体上反映了当时的物价状况,但它们都是假设的算术题目,并不是市场价格的直录,同时这一题说金价九千八百,并未指明金的计算单位和数额,所以不能断定这里所买的一定是黄金一斤。
因此可以肯定,两汉的金钱比价有严格的规定:黄金一斤等于铜钱一万。至少在官方价格是这样。以下我们讨论到汉简和文献中的各种物价时,即以此种比值折算。
二 田 宅 价
居延汉简中,有两枚简分别详细记载了当时戍卒侯长礼忠、[隊灬]长徐宗的包括田宅在内的全部家产,并且注明了这些家产的当地价格,现抄录如下:
其一,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455页:
侯长[角乐]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万
大婢一人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 服牛二六千
凡赀直十五万〔(146)37、35〕
其二,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编》第181B简:
二[堆灬][隊灬]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 妻一人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男子一人 子男二人
男同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
这里明确记载了田宅、牛马、奴隶等的价格。关于牛马、奴隶等的价格,我们放在后面再讲,先来讨论一下田宅的价格。
“田五顷五万”,“田五十亩直五千”,亩价都为一百钱,这在汉代应是非常贱的田价了。下面我们将谈到,西汉中叶以后,一石粮食的平价都是百钱或百余钱,这种只相当于一石粮价的田价,大约是由于居延地处边塞,土地十分贫瘠的缘故。
内地田价亦有亩值贱至数十钱、百余钱者,都是非常荒芜贫瘠的“恶地”。《九章算术》卷七说:“今有善田一亩,价三百;恶田七亩,价五百。”这里说的“善田”,亩价仅三百钱,亦应是非常贫瘠的土地。
两汉的土地价格,虽因土质不同,所处的地区亦各异,贵贱差距很大,但从文献上看,一般的亩价应在千余钱到三四千钱之间。汉武帝时,丞相李蔡“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汉书》卷五四《李广传》)李蔡盗取的三顷地如果是全部卖出了,那么亩价在一千三百至一千七百之间。传世汉代地券,有几帙记载成交的地价,亦是这种一般价格。如《汉樊利家买地铅券》云:“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载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卷十五。)又如《汉王未卿买地券》云:“亩价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同上)这都反映了汉代中等土地的一般价格。
近年出土的四川郫县东汉残碑所记的物价,其中关于田价,可考者有以下几种:
(1)亩五百:“田八亩,质(直)四千。”
(2)亩约一千:“张王田卅□亩,质三万。”
(3)亩一千:“元始田八□□,质八万。”按缺文疑为“十亩”二字。
(4)亩一千六百余:“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价)卅一万。”
(4)亩二千:“田卅亩,质六万。”又,“田顷五十亩,直卅万。”
(见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以上除第(1)项外,亩价均在一千钱至二千钱之间,也是汉代中等土地的一般价格。
两汉土地价格,贵者可达亩值一金,即一万钱,这种土地称为膏腴,或者是人们认为风水好的坟地。如《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说:“酆鄗之间,号为土膏,其价亩一金。”《后汉书》卷一百一十《杜笃传》载其《论都赋》云:“厥土之膏,亩价一金。”王符《潜夫论》也说:“中州内郡,规地扩境不能半边,而口户百万,田亩一全。”王宗炎说:“全当作金,谓直贵也。”(《潜夫论·实边》汪继培笺引。)亦是亩价一万。
这种亩值一金的价格,在传世碑券中也可以找到证明。如《汉堂邑令费凤碑》云:“祖业良田,亩值一金。”(洪适:《隶释》卷九)传世东汉延光中《李德买地券》亦云:“买地一亩余,价值钱万二千。”(见朱江:《四件没有发表过的地券》,《文物》1964年第12期。)
当然,无论是文献中还是碑券中,所说的亩价一金,一般是泛言其贵,并不是说亩价不多不少恰好是一万钱。
由此可以断定,汉简所载亩值一百钱的地价,是指的边塞地区的荒漠贫瘠的土地而言,不能代表内地的较好的土地,甚至一般土地的价格。
汉代房宅以区(座)为计算单位,不仅有好坏之分,亦且有大小之别,故贵者一区可达百余万,贱者仅值数千钱,价格相差极远。本节开头所引两简列举的礼忠、徐宗二人的家产,就有:
宅一区,万。
宅一区,直三千。
后者应该是相当贱的宅价了。王昶的《金石萃编》卷三中,载有一个东汉后期的《郑子真宅舍残碑》,碑铭中有一个房宅的价格单子,可与汉简所载价格进行比较。铭云:
所居宅舍一区直百万,故郑子真地中起舍一区作钱(下缺),故郑子
真舍中起舍一区七万,故潘盖楼舍并二区十一(下缺,疑为万字),故吕
子近楼一区五万,故象楼舍一区二万五千,□□凤楼一区三万,车舍一区
万,□□奉楼一区二万,□□子信舍一区万。
这里所列举宅舍共十一区,其中一区价格残缺,二区疑共值十一万,一区值百万,其余七区的价格都在一万以上七万以下,这都应是较好的宅舍。 至于其中一区直百万,则是少见的昂贵。
又上引四川郫县出土的东汉残碑,所载宅价可考者有四个:
(1)中亭后楼,贾四万。
(2)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
(3)舍六区,直[廿廿]四万三千。
(4)康眇楼舍,质五千。
上(1)、(2)、(4)项未言明宅的单位,但从文章上观察,应是指一区的价格。如果这么判断不错,那么贱者区五千,贵者达区十七万。由此亦可证明,汉简所云区一万应是一般的宅价,区三千则是很劣很贱的了。
三 粮 食 价
从汉简中可以看到,汉代河西地区投入交换范围的粮食,主要有粟、麦、谷(米)等。这几种粮食的比价都相差不远,一般是石(汉代一石又称一斛,合十斗或百升)价一百钱至百余钱。
(1)《居延汉简甲编》第188简:
弘、胜之皆谢贤曰:会坐文事系论用自给,请今具偿责。弘未得责,
胜之已得粟三石,直三百六十;粟三石,直三百六十;它钱三百五十,凡
已得千一百,少二千四百三■。
按此简释文又见《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173页〔(149)26、9〕,前“直三百六十”,该书“六”作“九”。从后云凡得千一百的话来看,应以作“九”为是。这里粟的石价为一百二十钱和一百三十钱。
(2)《居延汉简甲编》第268简:
黍米三斗,直钱卅。
石价为一百五十。
(3)《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281页:
粟一石,直一百一十。〔(178)167、2〕
(4)又同上书第301页:
除[禾旁][禾皇]钱二百四取以当□,买谷,直百。〔(285)198、118〕
这里虽未明言谷的单位,但云值百钱,当是指谷一石。
(5)又同上书第317~318A页有一简是一个粮价的帐单,现抄录如下:
□□受钱六百 出钱百一十五籴麴五斗斗廿三
出钱二百廿籴粱粟二石石百一十 出钱六买□石十分
出钱二百一十籴粟粟二石石百五 出钱廿五籴豉一斗
出钱百一十籴大麦一石石百一十
凡出钱六百八十六〔(373)214、4〕
简文第五句的“粟粟”,当为“粱粟”之误写。
(6)一九七四年新出土的居延汉简中,有一王莽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见《文物》1978年第1期图版捌)说:
粱米八斗,直百六十,粟米三石,直四百五十。(EJT21:3、4)
综合以上六简的粮价,可以列表如下:
粱米 石价200钱(6)
黍米 石价150钱(2)
粟米 石价150钱(6)
粟 石价130钱(1)
粟 石价120钱(1)
粟 石价110钱(3)
粱粟 石价110钱(5)
大麦 石价110钱(5)
粱粟 石价105钱(5)
谷 石价100钱(4)
现在我们所要讨论的是,这种石价百余钱的粮食价格,是一种什么样的价格?它与文献记载上的粮价是什么关系?为此,我们首先要找出汉代粮食的平价,然后才能与河西的粮价进行比较。
我们知道,战国的粮食平价是有明确记载的。《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引《计然》说:“夫粜,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计然》相传为春秋末年的书(也有人认为计然是人名),实际上这里讲的是战国的情况,即是说战国粮食的平价在三十至八十钱之间。这与李悝为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计算开支时,把粟的石价折算为三十钱是一致的。粟石三十钱,即平价中的最低价。
可是在文献中却找不到汉代粮食平价的记载。汉代文献中关于粮价的资料很多。这些材料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偶然出现丰年,粮价大贱,史学家们借此作文章来歌颂统治者的功德,什么“粟石数钱”、“百姓殷富”、“人给家足”等等。二是由于灾荒,特别是由于统治者的残酷压榨与统治者之间的混战,如秦、西汉、东汉三个王朝的末年,生产破坏,战祸连年,以致出现粮价腾贵,谷石万钱,民人相食的状况。可是独独没有关于粮食平价的记载。为求得汉代粮食的平价,我们只好就有关资料进行考证。
我们在两汉有关资料中发现,在西汉时,凡是谈到粮食石价数十钱时,必有赞美之辞,言其太贱,凡是谈到石价百余钱、数百钱时,则有责谴之辞,言其太贵;东汉时,凡谈到石价百余钱时,就有赞言之辞,言其太贱,而谈到千余钱时,才有责谴之辞,方言其太贵。可以推想,平价当在这太贱与太贵之间。
所谓“文景之治”时,粮价很贱。史称当时“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狗,烟火万里。”(《史记》卷二五《律书》。)这里虽未说明粟多少值十余钱,但据上下文观察,应是指粟一石来说的。另一条材料则说当时谷石数十钱:“汉文帝躬俭约,修道德,……谷至石数十钱,上下饶羡。”(《太平御览》卷三五引桓谭《新论》,影宋本《御览》无“十”字。)粟谷石价十余钱、数十钱,无非是讲粮价甚贱,而平价必是在这个价格之上。
二百年后,情况有很大的变化,到东汉中叶,谷石贵达百余钱,竟亦称为“盛事”,值得史学家的赞扬。如顺帝时,第五访为张掖太守,“轻骑循行田亩,劝民耕农,其年谷石百钱。”(《后汉记》卷十九)由此可知,当时谷石百钱已是非常罕见的了,因此第五访才得到“循吏”的称号,可是,就是同一个张掖,在西汉中叶,粮价石百钱不仅得不到赞美,而且还要受到皇帝的谴责。例如赵充国就因为搞得“张掖以东,粟石百余,刍稾束数十,转输并起,百姓烦扰。”(《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而给皇帝“以书敕让(批评)”的。
至于谷石价至二百、三百钱,在西汉时即已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说:“岁比不登,京师谷石二百,边郡四百,关东五百,四方饥馑。”又《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下》云:“元帝即位,……齐地饥,谷石三百余,民多饿死。”谷价达到石二、三、四百,就已经是“四方饥馑”,“民多饿死”,可见西汉时粮价平价必在石二百钱以下。
然而,从西汉末到整个东汉一代,就再也见不到谷石数百即已嫌其太贵的记载了。这时,一般要贵至石价一千钱以上,才会嫌其太贵,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如《东观汉记》卷一《世祖光武皇帝纪》说:“王莽时,雒阳以东,米石二千。……民饿死者十七八,人民相食。”《后汉书》卷七三《朱晖传》说:“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又同上书卷五《安帝纪》注引伏侯《古今注》云:“永初二年时州郡大饥,米石二千,人民相食,老弱相弃道路。”《后汉书》卷八八《虞诩传》注引《续汉书》说到,虞诩被任为武都郡守,才到郡时,由于前任吏治腐败,郡政混乱,民不聊生,以至“谷石千,盐石八千。”(《太平御览》卷八六引《续汉书》作“各石千五百”。)东汉时,如果遇见了谷石数百钱的价格,必定是大大丰收,值得史学家们大歌大颂了。
综上所述,从文献中看,西汉一代,粮价石数十称其太贱,百余钱则称其太贵;东汉,石价数百钱已称其太贱,千钱以上才称其太贵。那么我们可以推断,西汉粮食的平价在石百钱上下,而东汉则上涨到数百钱了。上面引到的汉简所载石价百钱至百余钱的粮价,都是西汉时的平价。
汉简中,目前只发现两枚简记载的粮价不合上述推断。其一是《居延汉简甲编》第1574简:
董次入谷六十六石,直钱二千三百一石,入钱二千一百八十七,凡钱四
千四百九十七。
其二,《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244页:
水千秋入谷六十六石六斗六升大,直二千一百廿三,出钱千二百,凡钱
三千三百廿三。〔(15)192,39 90,64 90,45 19,26〕
这两例的石价均为三十五钱。这应该是很特殊、很个别的例子,大概是因为当时居延地区粮食大大丰收,以致粮大贱,贱到石价三十五钱了。不过因为它们只是原始的帐单,没有史学家们的褒扬之辞附载其后罢了。
1974年居延新出土的“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照片和释文均见《文物》1978年第1期),有“卖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EPF22∶13)、“市谷决石四千”(EPF22∶16、27)的记载,这是由于当时(东汉初年)币制混乱,用所谓“时行钱”计价的,并非常例。(关于“时行钱”,非一句话所能说清,当作专文讨论。)
四 牲 畜 价
汉简所载牲畜价格,有马、牛、羊、犬等几种。牲畜以头为计算单位,同一种牲畜有大小,有优劣,有肥瘦,故价格极不一致。今分次论述,以见大概。
第一,马价。
马不仅是生产中的重要工具,而且在战争中致用,故在汉简中,马价有耕马、车马和战马的区别。一般说来,战马贵,耕马、车马贱。从汉简中看,耕马、车马的一般价格,贱者匹价四五千钱,贵者一万以上。上第二节列举侯长礼忠的家产,有:
用马五匹,直二万。
每匹仅值四千。又《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51页:“马,五千三百。”这样的马价,同《九章算术》所举马价相近。该书卷八说:“问牛、马价各几何?答曰:马价五千四百五十四钱十一分钱之六,牛价一千八百一十八钱十一分钱之二。”这种四五千钱一匹的马,应是指劣马、老马而言的。
一般较好的耕马、车马的匹价,当在一万钱上下。《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175页云:“共平宣马直十千,令宣偿宗,宣立以□钱千六百付宗。”〔(465)229·2〕十千,即一万,当是一匹马的价。又《流沙坠简释文》卷二第12页有一简云:“言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
这大约是一张判决书(汉代称为爰书)的一部分,意思是说:循的马被少仲的马给咬死了,循去告状,所以判决少仲出三分之一的马价三千钱给循请和。罗振玉考释说:“钱三千者,马价三分之一,则一马直九千。”又,《居延汉简甲编》第245简:“第廿三侯长赵备,责居延阳里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九千五百亦应是一匹马之价。以上数例,匹价都在一万上下。
至于战马的价格,汉简中未见记载。仅《居延汉简甲编》第177简云:
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听入马十匹贵九□三万三千,安又听广德姊夫弘请为入马一匹贵千万贾故贵荳故。
这一简错脱甚多。前面说“马十匹贵九□三万三千”,应是十匹马的共值,但因缺文字数不清,无法判明所缺为何字。后“马一匹贵千万贾”,则是讲的一匹马的价格,但一马价格千万钱,殊属不可理解,疑“千”字为“十”字的误笔。如果这种推测不错,则一马值十万,比好的耕马、车马还要贵十倍以上,这种马当然是战马。
匹价十万,当是西汉时战马的平价。《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臣表》记载过这么一件事:“梁侯当千,太史四年,坐卖马一匹,价钱十五万,过平,臧(赃)五百以上,免。”这里的“臧五百以上”,是汉代的一个法律术语,是一个坐罪等次的量刑界限。汉律中坐罪等次的名目,还有“臧二百五十以上”(见《汉书》卷七八《肖望之传》)、“直十全以上”(见《汉书》卷八一《匡衡传》卷八三《薛宣传》)等。一匹马卖十五万,即因赃获罪免侯,那么实赃是多少呢?过平了多少呢?匹马的平价又是多少呢?
我们知道,在梁侯当千免侯的二十多年前,即汉武帝元狩六年,出于对匈奴战争的需要,朝廷曾下令提高战马的平价,以鼓励养马。《汉书》卷六《武帝纪》说:“天下马少,平牝马匹二十万。”注引如淳曰:“贵平牝马价,欲使人竞畜马。”参考前面所引汉简中的战马价格,假定原先平价是匹十万,则是把战马的平价提高了一倍,不过这条法令似乎不久就废除了,否则梁侯当千卖马一匹才得价十五万,低于平价,不致因“过平”获罪。
第二,牛价。
上第二节所引侯长礼忠、[队灬]长徐宗的家产:
服牛二,六千。
用牛二,直五千。
就是说,牛一头,价在二三千钱。这种价格可以和《九章算术》中牛价相印证。
该书卷七、卷八列举了三种牛价:
(1)牛价一千八百一十八钱十一分钱之二。
(2)牛价一千二百。
(3)牛价三千七百五十。
牛价贱者千余钱,贵者三千余钱,既表明了牛的大小、肥壮的差别,也有供求的关系在内。
但是,汉碑中有牛一头值万五千钱的记载。前引四川郫县出土东汉残碑,有三处说到“牛一头,直万五千”、“牛一头,万五千”。(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牛价为何竟贵至如此!该残碑记载的田价、宅价,皆因质地不同而有贵有贱,唯独牛和奴婢的价格十分整齐划一。牛总有大小肥瘦之分,为何一律值万五千?
我们推想,残碑应是汉代官府登记居民财产,据以征收算赋的簿籍,有的是据当地实价登记(如田、宅),有的则故意抬高其价格(如牛、奴婢),征收重算,借以防止富户大量聚集耕牛、奴婢。如果这种推测不错,则牛一头值万五千并不是实价,上面考释的汉代牛价在千余钱至三四千钱之间的结论,还是符合实际的。
第三,羊价。
《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42页:“羊一头,九百。”又同页:“羊一头,一千。”这种头价九百至一千钱的羊价,是很贵的,大概是相当肥壮的羊,竟同牛的最低价相去不远。从《九章算术》所举羊价看,一般一头值百余钱到数百钱。该书卷七、卷八列举了四种羊价,贱者百余钱,贵者五百余钱,反映了汉代羊价的一般情况:
(1)羊价一百五十。
(2)羊价一百七十七。
(3)羊价五百。
(4)羊一,直金二十一分两之二十。折算为钱五百九十五钱余。
这种头值数百的羊价,在新出土的居延汉简中亦可以得到印证。上引《劳动使者过界中费》册云:
羊二,直五百。(EJT21:5)
《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引《搜神记》说:东汉时,南洋宋定伯卖鬼羊,“卖得钱千五百。”《搜神记》本是小说,卖鬼羊之说又属无稽,所言羊价不足为信。
第四,犬价。
在汉代,一般说来,在优劣、大小、肥瘦大体相当的情况下,羊比豕贵,豕比犬贵,这在《九章算术》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即如果是同一道算题,总是羊最贵,豕次之,犬又次之。
《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61页:“胡狗,直六百。”这应是猎犬,或是屯戍用的军犬,以致比上述羊价之最高者还贵。至于食犬的价格,则要低贱得多。《九章算术》卷七说:
犬价一百。
卷八说:
犬价一百二十一。
这是食犬的一般价格。
此外,专供贵族玩赏嬉游的嬉犬,其价昂贵惊人。如《西京杂记》卷四说:“杨百年有猛犬,名青駮,买之百金。”百金乃泛称其贵,并非实值百万钱。又《三国志·吴志》卷三《孙皓传》注引《江表传》:“(何定)又使诸将各上好犬,皆千里远求,一犬至直数千匹(帛),御犬率具缨,直钱一万。”这种十分昂贵的犬价,当然只是非常特殊的情况,不能视为一般的价格。
五 布 帛 价
汉简中所见布帛价格,有布、帛、缣、素、练等几种。布为麻织品,是汉人衣著原料之最贱者。帛为普通丝织品,其价比布稍贵。缣即绢,为细密而有色彩之帛,其价又贵,已非一般人所能穿戴。素为绢之精白者,其价比缣又贵。练为绢缣之名贵品种,为布帛中价格之最贵者。现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布价。
汉简所载布的匹价,都在二百至四百钱之间。例如:
(1)《居延汉简甲编》第547简:
出广汉八椶布十九匹八寸六(大)半寸,直四千三百廿,给吏秩百一人。
《说文解字》卷七上云:“布之八十缕为椶。”《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正义》和《汉书》卷九九《王莽传》中注皆引孟康曰:“椶,八十缕也。”故布有七椶、八椶、九椶、十椶之别,八椶布即布之一种。汉代布帛一匹当四丈或四十尺,十九匹八寸大半寸值四千三百廿钱,折合匹价为二百二十六钱余。
(2)《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76页说:
八椶布八匹,直二百卅。
这里应是指的匹价二百卅。或者“匹”下有重文,由于磨损脱去,由于未见原简,不敢臆测。
(3)《居延汉简甲编》第1656简:
戌卒魏郡贝丘功里杨通,赀买八椶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册。
(4)同上书第2426简:
惊虏[队灬]卒东郡临邑高平里召胜字海翁,贳卖九椶曲布三匹,匹千三
百卅三,凡直千。
这里云布三匹“凡直千”,则匹布应为三百三十三钱余,前一“千”字显然是衍文。
《九章算术》所载布价,与这种匹二三百钱的价格及其相近。该书卷二说:“今有出钱二千三百七十,买布九匹二丈七尺,欲匹率之,问匹几何?答曰:一匹二百四十四钱一百二十九分钱之一百二十四。”又该书卷三有一例云布匹价百余钱,云:“今有一匹,直一百二十五。”这应该是布的最低价了。
第二,帛价。
汉代中有数简记载了帛价,现由贱到贵列举如下:
(1)《居延汉简甲编》第2044简:
帛千九十匹三尺五寸大半寸,直钱卅五万四千二百。
折合匹价为三百二十四钱余。
(2)同上书第1583简:
出河内廿两帛八匹一丈三尺四寸大半寸,直二千九百七十八,给使吏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九月积八月少半月奉。
匹价为三百五十七钱余。
(3)又同上书第2036简:
受六月余河内廿两帛 正月入三□二尺少半□,直万三千五十八。
此简缺文,据文意推断,前“□”当为“十”字。从相片图版上仔细辨认,释文中的“尺”字当为“匹”字之误释,如此,则后“□”亦当为“匹”字。经补正后原文应为“三十二匹少半匹,直万三千五十八。”折合匹价为四百零四钱。如果依《居延汉简甲编》释匹为尺,则匹价贵达一万六千余钱,说不通。
(4)又同上书第2428简:
侯史靳望 正月奉帛二匹直九百。
匹价四百五十钱。
(5)又同上书第973简:
二千八百六十二,赵丹所买帛六匹直。
匹价四百七十七钱。
可见帛的匹价一般为四五百钱。
汉简中有一简记有帛的匹价八百钱。《居延汉简甲编》第1149简云:“右庶士 :吏侯长十三人,禄用帛十八匹二尺一寸半,并万四千四百四十三。”折合匹价正好是八百钱。这应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第三,缣价。
《流沙坠简释文》卷二第42—43页:
任城国亢文,缣一匹,幅广二尺二寸,长四丈,重二十五两,直钱六百一十八。
任城建国在章帝元和元年,因此这里说的是东汉中叶的缣价。缣的匹价一般为六七百钱,在西汉时也是如此。《太平御览》卷八一八引《风俗通》说:“(临淮二人)争缣,丞相薛宣决曰:‘缣匹数百钱,何足纷纷!’”
《九章算术》中有几例,亦是匹价数百。该书卷二:
今有出钱七百二十,买缣一匹二丈一尺。
合匹价四百七十二钱余。
又该书卷三:
今有缣一丈,价直一百二十八。
匹价为五百一十二钱。
这匹价五百余钱的缣,应是较劣的。一般应为匹价六七百钱。
《居延汉简甲编》中有一简记载缣价有贵至一千四百余钱一匹者。该书第1205简云:“自言责代胡[隊灬]长张赦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但此简的解释存在问题。劳[车余]在《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将此简载入第408页,而将“钱三百六十”分为另一简,载入340页,《甲编》将此简缀合为一,未必定是!因此不能依据此简定汉代缣的匹价有贵至一千四百钱以上者,即使有,也是极其特殊的例子。
第四,素价。
素价比缣又贵,一般的匹价在七八百钱上下。
(1)《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58页:
□素丈六尺,直二百六十八。〔(7)284、36〕
匹价为七百零八钱。
(2)《居延汉简甲编》第212简:
粉帛惠用白素二尺,直[廿廿]。
匹价为八百。
(3)《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33页:
买白素一丈,直二百五十。〔(472)214、26〕
匹价一千钱。这种价格与文献记载是大体相合的。《九章算术》卷三说:“今有钱五百,问得素几何?答曰:得素一匹。”这种五百钱一匹的素,是较贱的。又《太平御览》卷八一四引《计然》说:“白素出三辅,疋(匹)八百。”三辅之名,西汉时才有,这里说汉代情况。
至于缣绢之名贵品种练,则要贵达千余钱一匹。《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58页:
白练一匹,直千四百。〔(7)284、36〕
又《居延汉简甲编》第247简:
灭虏[隊灬]戍卒梁国蒙东阳里公乘左咸自言责:故乐哉[隊灬]长张中实皂练一匹,直千二百,今中实见为甲渠令史。
又同上书第1064简:
十石以买练一匹,至十月中不试,□母房。
十石,大概是谷粟之类,当时河西一般粮价为石百余钱,匹练值十石,则亦为千余钱。
据此所述,大体上汉代的布价一般为匹二三百钱,帛四五百钱,缣六七百钱,素七八百钱,练则要千钱以上。
六 衣 著 价
两汉衣著,有一领值数百钱者,亦有值数千钱者,皆见于汉简。大抵绢帛皮毛之衣著值千余钱以至数千钱,布制衣著则仅值数百钱,甚至更贱。
《流沙坠简释文》卷二第42页:
李龙文袍一领,直三百八十一;袭一领,直四百五十。
又《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29页:
官袭一领,直二百卅。
以上未说明是什么原料之袍、袭,但证以其他简文,仅值数百钱一领者必为布制。如《居延汉简甲编》第1373简云:
七月十日鄣卒张中功贳买皂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二。
又如《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80页:
第卅四卒吕[艹护]买布复袍一领,直四百;又从鄣卒李忠买皂布■。〔(152)49、10〕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载李悝对一个五口之家的中等农户支出的分析,说:“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人三百钱,若在汉代,只能制粗布衣一领而已 。
绢帛、皮毛之衣裘则贵得多,只有地主官僚才能服用。《居延汉简甲编》第187简:
建始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欧威裘一领,直千百五十。
同上书第902A简:
阳朔元年五月丁未朔,丙辰,……责殄北右[隊灬]长王子恩官袍一领,直千
五百钱。
又同上书附第22简:
元延三年,……□□[队灬]卒子章自言责,第卅八[隊灬]长□□官袍一领,直千四百五十□问□。
又《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69页:
贳买皂练复袍一领,直钱二千五百,今子算■。〔(55)69、1〕
这样的衣著价格与我们在上一节讨论的布帛价是一致的。汉人一般制单袍一领需料二丈,制复袍一领需料一匹(汉一尺长度约当市制0.69尺)。汉布价一般为一匹三四百钱,故布袍一领有值二三百钱者,有值四五百钱者。练价一般为一匹千钱以上,故练袍一领有值千余钱者,亦有值二千余钱者。
七 器 用 价
汉简中所见器物,不下数百十种,且以边塞屯戍用品居多,大部分又无价格记载。其中记有价格的一些器用,又因文献材料缺少,无法就同一种物品的价格进行比较研究。现只将部分器物的价格列举如下。
车价。
前第二节所举侯长礼忠的家产:
牛车二两,直四千。
轺车一乘,直万。
牛车为农具,制作粗糙简单,因此一辆仅值二千钱。此外还有每辆仅值千余钱者。《居延汉简甲编》第1964简:
凡五十八两,用钱七万九千七百一十四。
辆值一千三百七十四钱余。又同上书第1998简:
右八两,用钱万七百七十六。
辆值一千三百四十七钱。上二简未说明是什么器物,但以辆为计价单位,又每辆值一千三百余钱,因此可以断定其为牛车或简陋马车之车价。
轺车价格则要贵得多。《汉书》卷十二《平帝纪》云:“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本草及五经、论语、尔雅、孝经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师古注:“以一马驾轺车而乘传。”所以轺车是一种较高级的人乘轿车,故其价为牛车之五倍以上。
刀价。
刀有用途、优劣之不同,故价格各异。《居延汉简甲编》第1374简:
刺马刀一,直七千。
以一刀之价竟贵达七千,可知其为宝刀,决非普通的刀价。《汉书》卷九十《杨仆传》说:“欲请蜀刀,问君价几何?对曰:率数百。”这是汉武帝“敕责”杨仆的诏书中的话,意思是说:你管武库,我问你蜀刀的价格,你竟只能答个大概,玩忽职守,错误严重。但蜀刀也是很名贵的器物,因此价数百钱,大体上是不错的。至于柴刀、菜刀和匠人用的刀,当然还要贱得多。
剑价。
剑为武器,一般的屯戍官吏的用剑,大致为每把数百钱。《居延汉简释文》卷三第16页:
剑一,直六百五十。
又同上书同卷第73页:
剑一,直七百。
至于宝剑的价格必然要比这贵得多。
弓价。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69页云:
弹弓一,直三百。〔(59)462、2〕
《居延汉简甲编》第107简:
出钱九百,买弓□■。
后者缺文如是“三”,则与前一简价格相同。
蓆价。
《居延汉简甲编》第2534简:
三尺五寸蒲复席,圭布缘,二,直三百。
席即蓆,类似今之草蓆、蒲蓆,一张值一百五十钱。
盂价。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428B页:
婴一,直卅,□□安放。婴一,直七十,□四,六月辛亥六之□。
〔(162)123、22〕
婴、罂同音,古通用。罂乃瓦盂。《汉书》卷三四《韩信传》:“以木罂缶渡军袭安邑。”师古注:“罂缶谓瓶之大腹小口者也。”故婴即盂。劳[车余]把这一简归于酒食类,可能是搞错了。
又《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第69页:
大罂十三,小罂六,直千八百五钱。
大小平均九十余钱一个。与前七十钱一个差不远。
八 酒 食 价
酒价依酒质优劣而定,一般为每斗十余钱至数十钱,亦有所谓斗酒千钱的时候。《太平御览》卷八四五引《典论》说:
孝灵末,百官湎酒,酒千文一斗。
这是讲的特殊情况。
《九章算术》卷七说:
今有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
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上引《劳动使者过界中费》云:
酒二石,直二百八十。(EJT21:6)
这也是一般价格。
据《汉书》卷七《昭帝纪》,有“酒升四钱”的记载。这里当为斗之误,因为汉人往往写斗为“升”,与“升”字极易相混。这里是说罢去酒的官卖后,酒价大贱,竟至斗四钱。
肉价,有肉种的不同,一般是数钱一斤。《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351页:
肉百斤,直七百。〔(584)〕
是什么肉未加说明,大概是牛、羊肉之类。上面我们讨论牲畜价时,推算当时羊一只数百钱,肉百斤至少得肥羊二只,故羊肉每斤七钱,和羊每只数百钱之价相合。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428C页开了一个详细的帐,从中可以窥见当时居延地区各种肉的价格:
头六十 肝五十
肺六十 过二十 乳廿
胃百[上比下未]百钱 十钱 舌廿
宽三十 心三十 界十
□ 黄将十 □十
三百 肠益册
卖讎直六石十七·凡四□五十。〔(252)286、21背〕
又同上书第431页:
牛[月今]一只,母,直六十。〔(535)217、29〕
前一简未指明是什么牲畜的头、肺、肝等,但可以肯定是牛马之类的大牲畜。一只羊的头、肝、肺、乳、舌、胃、心等决不能值三百余钱。
两汉时,盐为交换之大宗。但汉简中未见盐价记载。大概是因为盐为官府专卖之物,戍卒用盐由官府配给,并非购买而来的缘故。文献中有一条材料说到东汉盐的石价为四百,大概属于平价。《后汉书》卷八八《虞诩传》注引《续汉书》说:“诩始到(武都),谷石千,盐石八千,见户万三千。视事三年,米石八十,盐石四百。”
两汉时,市集上酒食店甚多,许多著名人物是酒家佣保出身。这种酒家出售酒是不成问题的,是否也出售饭食?据《汉书》卷九十九《王莽传》下说:“王业……乃取市所卖粱饭肉羹持入视莽曰:民食咸如此。”看来,市集上也有出售饭菜之店。
从另外的材料看,吃一顿饭似乎得花去十五钱,饮一次水得花去一钱。《风俗通义》卷三《衍礼》云:“太原郝子廉,饥不得食,寒不得衣,一介不取于人。曾过姊饭,留十五钱默置席下而去,每行饮水,常投一钱井中。”市集上的饭菜是否一顿十五钱,文献缺漏,只好存疑。
赵歧的《三辅决录》(黄奭辑)说:“(赵歧)自匿姓名,布衣布絮,卖饼北海市安丘。孙嵩年二十,乘犊车游市,见赵歧,微察其非常人,问曰:‘自有饼邪?’曰:‘贩之。’嵩曰:‘买几钱?卖几钱?’歧曰:‘买三十,卖亦三十。’”(这个故事又见于《三国志·魏志》卷十八《闫温传》注引《魏略·勇侠孙宾硕传》,文字小异。)饼一枚三十钱似乎太贵,这里讲的应是一册饼的价钱。
九 佣 工 价
居延汉简中,具体明确记载了佣工月值工价的有两条:
其一,《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412页:
月值四百廿四,交钱二百卅,凡六百六十少八十。〔(B20)326、6〕
其二,同上书第324页:
十一月尽二月,积四月,直二千八百。〔(426)226、17〕
这第二条的格式,与汉简中发放戍卒俸饷的格式类似,所以有人怀疑不是佣工价而是俸钱。其实这是不对的。汉简中凡言“直”者必指价钱,无一例外,有前面所举无数例子可证。此处言四个月共“直二千八百”钱,当然是工价。而汉简中凡发放俸饷则必明确记明“俸用钱”,这可用《居延汉简甲编》中的数例为证:
(1)未得四月尽六月奉用钱二千七百已赋毕。(第20简)
(2)得十月尽十二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已赋毕。(第198简)
(3)未得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三千六百已赋毕(第246简)
(4)已得十(《甲编》误释,当为“七”字)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六千。(第1059简)
(5)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1894简)
(6)■元年四月尽六月积三月奉用钱千八百。(第2111简)
由此可见,前面讲的“直二千八百”,和这里讲的“奉用钱若干”,格式决不相同,是佣工的月值工价无疑。这就是说,汉代河西边郡佣工每月的工价大约是四百钱至七百钱之间。据文献记载,内地佣工一月的工价,少者二百余钱,多者近一千钱。如《九章算术》卷三有一则以佣工价为例的算题,说:“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今先取一千二百,问当作日几何?”年价二千五百,则月价仅二百余。
又《群书治要》卷四五引东汉崔寔《政论》,谈到了佣工的工价:“夫百里长吏,……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复当取客,客庸月一千。”这是一段为封建政权的爪牙叫穷的文字,所说佣工月价一千,当有所夸张,实际上不会有这么贵。所以上引汉简所载河西地区佣工月价,应是汉代的一般情况。
汉代政府有关于卒践更平价月二千的规定。《汉书》卷二九《沟洫志》云:“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注引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又《史记》卷一○六《吴王濞传》:“卒践更,辄与平贾。”《正义》云:“贫者欲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这里是说,汉代政府雇人治河,或民间雇人代服徭役,官府规定的平价是每月钱二千。这种官定的卒践更的平价,一定比民间的雇佣工价高出很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雇主多出钱,以限制他们雇人代(避)役,使被雇者得到比一般佣工更高的工价,而愿作践更,从而起到鼓励人们服徭役的作用。同时,从《吴王濞传》看来,被雇人是很难得到政府规定的平价的,所以刘濞才用“辄与平贾”的手段来收买人心。因此月二千决不是民间佣工的平价,不能以此来否定汉简中月价四百至七百钱的一般的佣工工价。
《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还有三条关于佣工工价的材料。该书第258页:
□成承禄居延卒李明长顾钱二千六百。〔(51)116、40〕
第57页:
中为同县不审里爵王来佣贾钱四千六百。〔(269)159、23〕
第453页:
张掖居延库卒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武便,年廿四,佣同县阳里大夫
赵勤,年廿九,贾二万九千。〔(124)107、2〕
这几条都没有说明是多少时间的“顾钱”或“佣贾钱”,无法断定他们月工价是多少。如果硬要说第一条二千六百钱是一个月的工价,第二条四千六百是两个月的工价(见翦伯赞:《两汉时期的雇佣劳动》,《历史问题论丛》第375页),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所述,关于汉代佣工的工价,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1)官府规定的卒践更的“平价”是月二千钱,但这只是鼓励人们服役、限制人们避役的空文,除了象刘濞那样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收买人心而“辄与平贾”者外,根本不曾实行过;
(2)民间的一般的佣工工价,当为月值四五百钱或七八百钱。这样的工价不包括佣工本人的饮食,所以崔寔为“百里长吏”计算开支时,就把佣客的吃食算在主人的帐下;
(3)不同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工种和佣工的不同年龄、体格等,都会影响到工价,所以汉简及文献中的工价有很大的差距。
一○ 奴 婢 价
奴婢是人不是物。但在存在着奴隶买卖的社会中,奴婢被当作物件一样看待,因此交换中也有价格。《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第455页载侯长礼忠的家产,就有:
小奴二人,直三万;
大婢一人,二万。
大婢一人二万钱,小奴一人万五千钱,是汉代奴隶的正常价格,与文献记载的奴婢价大体相同。《全汉文》卷四二载汉王褒《僮约》说:“神爵三年正月十五日,资中男子王子渊,从成都安志里女子杨惠买亡夫时户下髯奴便了,决贾万五千。”便了已有髯,当然不是小奴,大概是年纪大了,所以与汉简中的小奴同价。
又,《艺文类聚》卷三五引《风俗通》说:“南阳庞俭求苍头主使牛马耕种,直钱二万。”能使牛唤马从事耕作的奴隶,自然是身强力壮的,所以值二万。
《东观汉记》中有一个故事,说朱晖为郡督邮时,太守阮况嫁女,想买晖婢陪嫁,晖未答应,后送况家“金三斤”(《后汉书》卷七三《朱晖传》注引《东观汉纪》)意思可能是送一婢之价给况家,三金与一婢之价也相去不远。
汉魏之际,以实物代钱币,因而买卖奴婢有用绢帛计值者。《三国志·魏志》卷二七《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说:“与人共买生口,各雇八匹,后生口家来赎,时价直六十匹。共买者欲随时价取赎,嘏自取本价八匹。共买者惭,亦还取本价。”所谓八匹、六十匹,当是绢帛之类。由于与任嘏同伙者不知是几个人,所以买价多少不明。赎时价已上涨到六十匹,依帛的匹价四五百钱计,六十匹约合三万钱左右,同汉简及《僮约》等所载奴婢价相近。
因此可以认为,汉代奴婢的价格,虽因年龄大小、体格强弱、本领高下而各异,但一般的是一人二、三万钱。
近年出土的四川郫县东汉残碑,有三处记录了五个奴隶的共值:
五人,直廿万。
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前面第四节中我们已经谈到,此碑记录的牛和奴婢价格非常特别,不分大小、肥瘦,一律同价,奴婢四万,牛万五千。这大概是官府征收算赋的一种依据,并不是奴婢的实价。因此,说两汉奴婢的价格一般是二三万钱,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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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的别称
天河 天汉 星汉 星河 银浦 银弯 云汉
天的别称
天空 太空 天宇 太皇 大区 大皓 大
碧落 天穹 穹冥 苍穹 大 太清 太虚
月亮的雅称
婵娟 望舒 纤维 金波 玉弓 桂殿 团扇
玉桂 银台 五羊 夜光 清光 太清 蟾
蟾蜍 玉蟾 霜蟾 素蟾 冰蟾 银蟾 瑶蟾
蟾宫 皓蟾 金魄 圆蟾 金蟾 蟾魄 素魄
圆魄 冰魄 桂魄 瑶魄 玉盘 金盘 银盘
圆盘 广寒 霜盘 水晶盘 白玉盘 金镜 玉镜
圆镜 寒镜 秦镜 瑶镜 金轮 银轮 玉轮
圆轮 冰轮 霜轮 孤轮 斜轮 玉兔 玉钩
银钩 垂钩 悬钩 金兔 白兔 圆兔 蛾眉
悬弓 妲蛾 素娥 丹桂 广寒宫 太阴
太阳的雅称
白驹 金虎 赤乌 阳乌 金乌 金轮 火轮
赤轮 晷景 奔晷 朱曦 曦和 阳景 大明
明光 光朱 曙雀 红日
春天的太阳―――春晖
夏天的太阳―――骄阳
早晨的太阳―――朝阳、朝曦、朝暾、朝光、朝晕、初旭、初景
黄昏的太阳―――夕照、夕曛、夕晕、夕阳、残阳、斜阳
补充大行星的别称:
木星:岁星,太岁
火星:荧惑
金星:启明,长庚,太白
土星:镇星
月亮别称探源
"江畔何人初见月?江月何年初照人?"(张若虚《春江花月夜》)月亮与人类关系极为密切。月圆月缺,引发了人们多少美好的想象;月晴月阴,牵动了多少文人墨客的情思!于是,月亮便拥有了数以百计的、充满诗情的别称。这些别称异彩纷呈,美不胜收。
一、来源于月亮本身特征的别称
1.直称
月亮夜行于天,明而有光,普照大地,时圆时缺,缺而复圆,盈亏更替,周而复始,于是有了以下一些别称:夜光、孤光、夜明、玄度、玄晖、玄烛、素晖、晖素、素影、霄晖、皓彩、圆光、圆景、圆影、圆缺、清晖等等。如:
①圆景光未满,众星粲以繁。(曹直《赠徐干》)
②圆光过满缺,太阳移中昃。(李白《君子有所思行》)
③夜光何德,死则又盲?(《楚辞·天问》)
月魂:月初升或始缺时不明亮的部分。
阴历每月初始见之月叫"魄"(本字"霸"),后来就以之代称月亮,并逐渐形成以"魄"为基本语素的别称--月魄、魄月、金魄、玉魄、皓魄、素魄、新魄、圆魄、颓魄、纤魄、细魄、夜魄、晚魄、宵魄、晓魄、残魄、莹魄、魄宝、魄渊……如:
①玉魄中天满,清辉近水多。(何景明《对月》)
②日轮驻霜戈,月魄悬雕弓。(高适《塞下曲》)
2、喻称
圆月如镜(鉴)如轮、如规、如环、如丸、弯月如钩、如弦、如弓,于是产生了一系列比喻性的别称--飞镜、天镜、金镜、金鉴、玉镜、玉鉴、冰镜、水镜、圆镜、圆镜、宝鉴,月轮、玉轮、琼轮、白轮、银轮、冰轮、孤轮、圆轮、轮辉,玉盘、银盘、晶盘,清规,金丸、素丸,玉环,玉弓、明弓,玉钩、琼钩、银钩、玉帘钩等等。此外还有玉羊、玉壶、玉碗、碧华、银苑、金饼等喻称。如:
①团团冰镜叶清辉。(孔平仲《玩月》)
②绛河冰鉴朗,黄道玉轮巍。(元稹《月》)
③玉轮卧兔初升魄,铁网珊瑚未有枝。(李商隐《碧城》)
④汗浸铺澄碧,朦胧吐玉盘。(李群玉《中秋君山看月》)
⑤昨夜风高露井桃,未央前殿月轮高。(王昌龄《春宫曲》)
⑥半夜老僧呼客起,云峰缺处涌冰轮。(苏轼《宿九仙山》)
⑦寻章摘句老雕虫,晓月当帘挂玉弓。(李贺《南园》)
⑧指点南楼玩新月,玉钩素手两纤纤。(白居易《三月三日》)
⑨江天一色无纤尘,皎皎空中孤月轮。(张若虚《春江花月夜》)
将上述别称相互交错,两两组合,又派生出许多生词--兔轮、兔魄、桂轮、桂魄、圆舒、圆蟾、娥轮、镜轮、蟾轮、蟾盘、蟾魄、蟾钩等等。如:
①桂魄初生秋露微,轻罗已薄未更衣。(王维《秋夜曲》)
②桂轮秋半出东方,巢鹊惊飞夜未央。(唐·方干《月》)
③慈鸟夜夜向人啼,几度沙窗兔魄低。(元·范椁《赠郭判官》)
二、来源于神话传说的别称
月亮的许多别称,都来源于一些美丽动人的神话传说。
1.玉兔捣药--"兔"字系列别称
传说月亮上有玉兔在长年累月的捣药,由此产生了月亮的"兔"字系列别称--玉兔、白兔、银兔、冰兔、金兔、玄兔、卧兔、兔影、兔辉、兔月、月兔……玉兔捣药用的"玉杵"也成了月亮的别称。如:
①玉兔半升魄,铜壶微滴长。(李绅《奉酬乐天立秋日有怀见寄》)
②金兔犹悬魄,铜龙欲启扉。(江总《答王均早朝守建阳门开》)
③玉杵秋空,凭谁窃药把嫦娥奉。(汤显祖《牡丹亭·闹殇》)
④沉钩摇兔影,浮桂动丹芳。(卢照邻《江中望月》)
2.吴刚伐桂--"桂"字系列别称
传说月中有桂花树,任凭吴刚砍伐却永远不倒。由此,又产生了月亮的"桂"字系列别称--桂、丹桂、月桂、桂月、桂宫、桂窟、桂丛、桂影、桂晖、桂魄……如:
①长河上月桂,澄彩照高楼》(张正见《薄帷鉴明月》)
②桂月危悬,风泉虚韵。(庾信《终南山义谷铭》)
③桂魄飞来光射处,冷浸一天秋碧。(苏轼《念奴娇·中秋》)
④桂宫袅袅落桂枝,露寒凄凄凝白露。(沈约《登台望秋月》)
3.嫦娥奔月--"娥"字系列别称
传说后羿之妻嫦娥偷吃不死之药升月成仙,由此便产生了月亮的"娥"字系列别称--嫦娥、姮娥、月峨、金娥、素娥、残娥、姱娥、娥月、娥影、娥灵……"婵娟"本指美女,借指嫦娥仙子,故"婵娟"也成了月亮的别称。如:
①素娥脉脉翻愁寂,付与风铃雨夜长。(宋·范大成《枕上》)
②引玄免于帝台,集素娥于后庭。(谢庄《月赋》)
③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苏轼《水调歌头》)
④江南水寺中元夜,金粟栏边见月娥。(李郢《中元夜》)
4.蟾蜍成精--"蟾"字系列别称
传说月亮上有一只蟾蜍成了精,由此产生了"蟾"字的系列别称--蟾蜍、玉蟾、明蟾、清蟾、凉蟾、寒蟾、冰蟾、金蟾、银蟾、灵蟾、彩蟾、素蟾、孤蟾、新蟾、蟾窟、蟾宫、蟾阙、蟾光、蟾彩……如:
①玉蟾离海上,白露湿花村。(唐·李白《初月》)
②老兔寒蟾泣天色,云楼半开壁斜白。(李贺《梦天》)
③月浪衡天天宇湿,凉蟾落尽疏星入。(李商隐《燕台诗·秋》)
④孤蟾久未上,五写不成归。(宋·司马光《停月亭》)
⑤几回鸿雁来又去,肠断蟾蜍方复回。(刘商《胡笳十八拍》)
在以上四个系列别称之外,还有由"免""桂""蟾"等并列而成的新的别称--兔蟾、蟾兔、蟾桂、桂蟾、桂兔……如:
①出门聊一望,蟾桂向人斜。(唐·罗隐《旅梦》)
②三五明月满,四五蟾兔缺。(《古诗十九首》)
5.其他
关于月亮的神话传说还有很多,由此形成的别称非常丰富。传说为月亮驾车的神叫"望舒"月神名叫"结鳞"(又叫"结璘"),月中的五夫人名"月魂",月亮的归宿处为"月窟"月亮中有宫殿名叫"广寒宫"……这些都成了月亮的别称。如:
①夜深星月伴芙蓉,如在广寒宫里宿。(鲍溶《宿水亭》)
②曜灵忽西迈,炎烛继望舒。(曹丕《在孟津》)
③地与山根裂,江从月窟来。(杜甫《瞿塘怀古》)
三、来源于阴阳学说的别称
古人认为,月为阴气之精,日为阳气之精,故以"阴""阳"分别指月、日,由此产生了月亮的一系列别称:太阴、月阴、月灵、阴光、阴灵、阴宝、阴婆、阴精、阴兔、阴魄……
①万古太阴精,中秋海上生。(张祜《中秋夜杭州玩月》)
②阴魄出海上,望之增苦吟。(马戴《中秋月》)
③秋韵起,月阴移,下帘时。(宋·毛滂《诉衷情》)
01、夜光——屈原《楚辞天问》:“夜光何德,死则又育?”
02、玉蟾——方干《中秋月》:“凉宵烟霭外,三五玉蟾秋。”
03、玉轮——李贺《梦天》:“玉轮扎露湿团光,鸾相逢桂香 。”
04、玉盘:李群玉《中秋君山看月》:“汗浸铺澄碧,朦胧吐玉盘。”
05、顾搜——李白《上乐云》:“阳鸟未出谷,顾搜半藏身。”
06、婵娟——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07、桂魄 ——苏轼《念双桥·中秋》:“桂魄飞来光射处,冷浸一天秋碧。”
08、桂宫:沈约《登台望秋月》:“桂宫袅袅落桂枝,露寒凄凄凝白霜。”
09、冰镜:孔平仲《玩月》:“团团冰镜叶清辉。”
10、冰鉴:元稹《月》:“绛河冰鉴朗,黄道玉轮巍。”
11、冰轮:范成大《残夜至峰顶上》:“冰轮未肯去,相看尚团团。”
陆游《月下作》:“玉钩定谁挂,冰轮了无 。”
12、蟾蜍——贾岛《忆江上吴处士》:“ 国扬帆去,蟾蜍亏复圆。”
13、素娥——《幼学琼林》:“素娥即月之好。”
14、玉兔——辛弃疾《满江红·中秋》:“著意登楼瞻玉兔,何人帐幕遮银阙。”
月亮的别称还有:
魄、霸(po)。魄通霸,霸是魄的本字,是指月初看到的月亮,也就是新月。所以会有“桂魄”一说,苏轼词中有“桂魄飞来光射处,冷浸一天秋碧。”
玉壶:辛弃疾的《青玉案》:“凤簘声动,玉壶光转”。史达祖的《喜迁莺》:“月波疑滴,望玉壶天近。”
大明:李白《古朗月行》“蟾蜍蚀圆影,大明夜已残。”
阴精:李白《古朗月行》“阴精此沦惑,去去不足观。”
霁华:明月。刘克庄:繁灯夺霁华,戏鼓侵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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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的别称 (通俗版)
一月: 正月 端月 初月 嘉月 新月 开岁 陬月
二月: 丽月 杏月 花月 仲月 仲春 酣月 如月
三月: 桃月 绸月 季月 莺月 晚春 暮春
四月: 阳月 麦月 梅月 纯月 清和 初夏 余月
五月: 蒲月 榴月 郁月 呜蜩 天中 仲夏 皋月
六月: 荷月 焦月 署月 精阳 溽暑 季暑 且月
七月: 瓜月 巧月 兰月 兰秋 肇秋 新秋 首秋 相月
八月: 桂月 仲商 竹春 正秋 仲秋 壮月
九月: 菊月 暮商 霜序 朽月 季秋 玄月 青女月 三孟秋
十月: 良月 露月 初冬 开冬 阳月 冬 飞阴月
十一月: 畅月 葭月 仲冬 幸月 龙潜月
十二月: 冰月 腊月 严月 除月 季冬 残冬 末冬 嘉平 穷节 星回节
2、夏历月份别名
一月:正月、元月、端月、孟月、征月、初月、嘉月、三微月、陬(zou)月、孟春、开岁、发岁、献岁、芳岁、华岁、早春、春王、孟阳、孟陬、首阳、新正、夏正、三之日、青阳、三阳、初春、始春、元春、大簇、首春、元阳、正阳、寅月、泰月。
二月:杏月、丽月、花月、令月、如月、仲春、酣春、仲阳、竹秋、四之日、中和、花潮、夹钟、大壮、卯月。
三月:桃月、桐月、蚕月、季春、末春、暮春、晚春、杪(miao)春、莺时、桃浪、雩(yu)风、樱笋时、上已、寒食、三春、阳春、故洗、央月、辰月。
四月:梅月、麦月、仲月、阴月、乏月、麦秋月、清和月、余月、槐月、孟夏、初夏、维夏、槐夏、麦候、麦序、纯阳、正阳、朱明、麦秋、仲吕、乾月、槐序、已月。
五月:榴月、蒲月、恶月、皋月、午月、仲夏、天中、郁蒸、小刑、鸣蜩(tiao)、满月、端阳、端月、蕤(rui)宾。
六月:荷月、季月、焦月、暑月、溽月、且月、伏月、季夏、精阳、徂(cu)署、荔月、天贶(kuang)、林钟、遁月、未月。
七月:兰月、瓜月、凉月、巧月、相月、桐月、霜月、孟秋、初秋、上秋、首秋、早秋、新秋、瓜时、兰秋、肇秋、中元、夷则、否月、申月。
八月:桂月、壮月、仲秋、仲商、正秋、中秋、桂秋、竹小春、南吕、酉月。
九月:菊月、朽月、玄月、亥月、青女月、季秋、凉秋、三秋、杪秋、穷秋、暮秋、晚秋、季商、暮商、霜序、重阳、菊秋、无射、菊序、元月、剥月、戍月。
十月:良月、小春月、阳月、孟冬、开冬、上冬、初冬、小阳春、梅月、阳春、应钟、坤月、亥月。
十一月:葭(jia)月、龙潜月、畅月、辜月、子月、复月、仲冬、一之日、霞月、冬月、长至、黄钟。
十二月:冰月、除月、腊月、蜡月、严月、涂月、嘉平月、季冬、末冬、暮冬、杪冬、残冬、穷节、星回节、二之日、清祀、寒冬、大吕、严冬、临月、岁杪、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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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历四季的别称
春季:阳春、艳阳、淑节、青春、阳节、青阳
夏季:三夏、朱明、九夏、炎夏、朱律、清夏
秋季:凄辰、金天、三秋、商节、素节、白藏
冬季:安宁、冬辰、岁余、九冬、无序、严节
2、以花命名的农历各月份的诗意别称
正月──柳月 银柳插瓶头,又称柳月
二月──杏月 杏花闹枝头,又称杏月
三月──桃月 桃花粉面羞,又称桃月
四月──槐月 槐花挂满枝,又称槐月
五月──榴月 石榴红似火,又称榴月
六月──荷月 荷花满池放,又称荷月
七月──巧月 凤仙节节开,又称巧月
八月──桂月 桂花遍地香,又称桂月
九月──菊月 菊花傲霜雪,又称菊月
十月──阳月 芙蓉显小阳,又称阳月
十一月──葭月 葭草吐绿头,又称葭月
腊月──梅月 梅花吐幽香,又称梅月
3、农历各月份的又一别称
正月:孟春、寅月、嘉月、首阳、献岁、早春、元月、端月、华月、夏正、冠月、新正
二月:建卯、夹仲、丽月、酣春、花朝、仲春、花月、杏月、竹秋、火壮、中春
三月:季春、姑先、桃月、辰月、莺时、末春、蚕月、桐月、秒春、桃浪
四月:槐序、孟夏、麦春、乾月、除月、麦候、建巳、中吕、朱明、正阳
五月:建午、炎月、天中、午月、幕月、仲夏、蒲月、郁蒸、小刑、鸣蜩
六月:季夏、林钟、征暑、荷月、遁月、精阳
七月:早秋、兰秋、首秋、建中、上秋、相月
八月:仲商、中秋、壮月、桂月、仲秋、南宫
九月:朽月、霜序、菊月、暮秋、无射、咏月
十月:良月、子春、孟冬、初冬、坤月、吉月
十一月:建字、葭月、畅月、复月、黄钟、寒月
十二月:建丑、严月、腊月、嘉平、残月、冰月
附文:
农历月份的别称
农历一月也叫正月,吴自牧在《梦梁录·正月》中说,“正月朔日,谓之元旦,俗呼为新年。”唐人苏味道在《正月十五夜》诗中描述:“火树银花合,星桥铁锁开。”正月又称端月,那是秦朝为避始皇之忌讳,正与嬴政的“政”谐音,故而把正月改为端月。《后汉书·冯衍传》中说:“开岁发春兮,百卉含英。”这里的“开岁”也是指农历一月。
“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宋人叶绍翁的诗句中的红杏,花开二月故称杏月。又因二月为春季之中,所以又叫仲春。《尔雅·释天》说:“二月为如。”又据郝懿行义疏云:如者,随从之义,万物相随而出,如如然也。阴历二月因而又称如月。
春夏秋冬四季,三个月为一季,春季中排行老三,因此把三月叫做季月。“桃花尽日随流水,洞在清溪何处边”。唐人张旭描写的景致为暮春季节,落英缤纷,好似溪水流霞,于是三月的别称又为桃月。此外三月还有晚春、暮春、蚕月等别称。
农历四月为麦子成熟的时候,《礼记·月令》说:“孟夏之月麦秋至。”蔡邕在《月令章句》解释为:“百谷各以其初生为春,熟为秋,故麦以孟夏为秋。”四月便称麦月。从季节气候而言,四月为梅雨季,时值梅子黄熟,阴雨时间较长,唐柳宗元所作《梅雨》云:“梅实迎时雨,苍茫值晚春。”所以把四月叫作梅月。四月的别称还有叫余月。《尔雅·释天》说:“四月为余。”郝懿行义疏云:“四月万物皆生枝叶,故曰余。余,舒也。”
农历五月最常用的别称为仲夏,它排行夏季之中。本月五日为端午节,旧时农家用菖蒲叶与艾叶等扎悬于门首,用以驱邪,因称五月为蒲月。《尔雅·释天》说:“五月为皋。”郝懿行义疏解释为,“皋者,同高也高者上也,五月阴生,欲自不而上,又物皆结实,……。”故五月又称为皋月。
“荷叶罗裙一色裁,芙蓉向脸两边开。”唐代王昌龄的《采莲曲》这出污泥而不染的莲篷,在暑月为人们带来阵阵凉意,故把六月称为荷月。在《易·系辞上》说,“日月运行,一寒一暑。”又有六月叫做暑月之说。此外,还把六月称为季夏、焦月、溽暑等,如在《礼记·月令》上有“孟夏之月其臭焦。”“季夏之月土润溽暑,大雨时行。”
秋季的头一个月谓新秋。古时,瓜果成熟也在秋天,“米谷豆子,秋收冬藏”,把七月叫做瓜月。有一种兰花在初秋开放,故又把七月称为兰秋和秋月。
秋季的八月居中,谓之仲秋。《尔雅·释天》中云:“八月为壮。”郝懿行义疏解释说,“壮者,大也。八月阴大盛,《易》之大壮,言阳大盛也。”故称八月为壮月。“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唐人宋之问把月中的桂花飘香都吹落人间了,何况乡间山歌里唱道:“八月里来桂花香”,民间又把八月称为桂月。
“青女素娥俱耐冷,月中霜里斗婵娟。”李商隐把主霜雪的女神青女绰约仙姿描写得美妙绝伦,其摄入魂魄的精髓便是经得起严寒考验的特性。九月的别称除了霜月外,还有季秋、菊月、朽月等。黄巢的《菊花》诗歌吟:“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冲天香陈透长安,满城尽带黄金甲。”而把九月称为朽月,虽无处考证,或许是因有的草木入冬后衰老、枯落之故。
农历十月的别称有:初冬、开冬、露月、良月等。《尔雅·释天》中说:“十月为阳。”郭璞的注解为:“纯阴用事,嫌于无阳,故以名玄。”《后汉书·马融传》说:“至于阳月,阴慝害作,百草毕落。”乡间开冬之后,旧时娶亲嫁女等操办喜事便选在入冬,此时收成已毕,正值农闲,良辰美景多可入选。
《礼记·月令》:“仲冬之月命之曰畅月。”郑玄的注解为“畅,犹充也。”因此农历十一月的别称为畅月。孔颖达还注解为:“言名此月为充实之月,当使万物充实不发动也。”而孙希旦的集解是,“畅,达也。时当闭藏而畅达之,故命之曰畅月,言其逆天时也。”冬季之中,按序列也把十一月叫作仲冬,此外还有幸月、葭月、龙潜月之说,无可考。
“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宋王安石的咏梅诗,已把寒冬梅花倔强的风骨和报道春之将至的信息描写得恰到妙处。从周代开始,古人把阴历十二月作为腊祭的日子,以狩猎禽兽祭先祖。据《荆楚岁时记》:“十二月八日为腊日。”杜甫《腊日》诗云:腊日常年暖尚遥,今年腊日冻全消。到了秦朝时将十二月定为腊月,以后沿袭之。自古以来,农历十二月为冰天雪地的代名词,故又称之为冰月、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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